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周政办[ 2010 ] 66号
颁布日期:2010-04-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粮食局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10]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粮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关于加强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粮食局

(2010年3月22日)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粮改工作,有力推动了全市粮食工作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粮食流通管理工作,确保粮食生产和流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一)扩大地方粮食储备规模。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粮食储备“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结合全市人口数量、易灾程度、市场粮价波动等因素,我市储备粮核定规模为1.3亿公斤,市、县两级分别为5500万公斤、7500万公斤,食用植物油储备规模为600万公斤。截至目前,全市建立市级储备粮2000万公斤、县级250万公斤,规模较小,数量不足;油脂储备空白。要加快建立和充实粮油储备,力争3-5年时间内,使地方储备粮油整体规模达到核定水平,以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障非常情况下的市场粮油供给。同时,要加强现存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二)强化粮食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粮食预警机制,强化应急措施,增强应急能力,粮食应急预案不仅要具有时效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指挥联络系统,完善应急加工、销售网络及其它相关配套措施,形成上下衔接、职责明确、协调有序的粮食供给应急体系。一旦出现重大灾情、市场粮价出现重大波动,迅速启动预案,确保粮食市场供给和粮价基本稳定。

二、明确粮食行政管理职责,切实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管理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全市粮食流通创造良好环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开展粮食流通行业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储存等经营活动的法人,以及其他从事粮食经营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统一管理。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养殖、工业用粮企业,在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相应的粮食质量检测手段以及保管能力等条件下,依照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入市资格,符合入市条件的,可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对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尚未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依照规定应及时到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收购后及时向售粮者支付粮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二)加强粮食加工管理。从事以粮食、油料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对加工的产品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标志。在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油料、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

(三)加强粮食储存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粮食必须储存在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仓房或简易仓房内,采用缺氧、低温、通风等科学储存方法,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对粮食虫害的防治,应当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使用的有关规定,熏蒸后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销售。

(四)加强粮食销售管理。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除办理工商登记外,还要承担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的义务,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在销售过程中,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垄断或操纵粮食价格。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五)加强粮食统计管理。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养殖、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经营台帐,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数量,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推进粮食管理工作规范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有关规定,要稳定和加强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增加工作力量,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需要。同时,要加快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和粮食质量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尽快落实机构、人员、经费,条件成熟的,要组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大队和具有一定检测能力的质检所,为依法管粮提供力量和技术支撑。要建立有效监督、内外协调、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管工作机制。发改、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和信息交流,整合涉粮监管部门的行政资源,依法实施对粮油收购、储存、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粮食执法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建设由粮食部门提出具体方案。体系建设、监管专项经费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

(一)着力提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和实力。为进一步做大做强粮食产业,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信息、用地、技术研发、项目争取等方面予以倾斜和重点扶持,培育壮大一批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其规模和实力。着眼于粮食核心区建设需要,整合现有粮食产业资源,以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鼓励、支持并积极推动企业间战略性合作与重组,加快组建大型粮食企业集团,突出产区优势,实施规模经营。

(二)着力提高粮油精深加工转化增值能力。立足资源优势,发展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不断拓展粮油加工转化增值空间。引导和支持粮油加工龙头企业与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组织开展精深加工关键技术攻关,努力发展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的深加工项目,实现粮油初加工向深加工转化,粗级产品向食品、生物制品开发转化。

(三)着力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抢抓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机遇,积极争取国家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项目,加快我市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形成产销信息一体化、节点无缝化、物流网络化、运作市场化的现代物流体系,提升我市粮食物流水平,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加快区域性专业粮油批发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发展城乡粮食集贸市场。

(四)着力完善粮油产业利益联结机制。运用政策扶持的引导作用,重点加快发展粮油专业合作社,提高产业发展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探索“公司+基地+农户”、“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等经营模式,采取股份合作、利益返还等形式,建立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用“合作社”、“农民企业协会”等平台,构建上下联动、信息灵活、运转协调的产加销一体化经营体系。积极引导和调动农民参与粮油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积极性,真正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成为企业、农业、农民之间的桥梁与纽带。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粮食工作责任制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和特殊商品,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放开粮食市场和价格的新形势下,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以及粮食安全作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继续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粮食供给、总量平衡以及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规范粮食市场管理负总责。发改委、财政局、农发行等部门要为粮食生产和流通,积极提供政策、财力等方面支持。农业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执行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稳定基本农田和粮食播种面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粮食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监管本辖区的粮食流通,履行政府调控和行业指导等职能,确保粮食安全和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任务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真正担负起加强粮食流通管理、确保粮食安全、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的重要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当前粮食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扎扎实实地抓好粮食工作,为实现周口追赶跨越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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