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民殡葬政策免收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2〕12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免除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免除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驻马店市户籍死亡后在驻马店市辖区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

(一)凡户籍在我市不享受国家丧葬补助待遇的城乡居民(指死亡后享受丧葬费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人员);

(二)在我市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非驻马店户籍的学生;

(三)驻驻部队现役军人;

(四)凡在驻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在驻居住的外来打工人员;

(五)政府福利机构收养的人员;

其他特殊对象,需要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由县区民政局批准。

二、免除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出台免费项目和免费标准。驿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聚区均按下列免费项目及免费标准执行。

(一)普通殡仪车运尸费200元

(二)抬尸费50元

(三)平板式火化机火化费280元

(四)三日内遗体冷藏柜存放费150元

(五)骨灰寄存费(1年)50元

(六)装灰服务费每具50元

每具遗体火化免收六项基本殡葬服务费共计780元。

在驻马店市辖区死亡的“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人)人员及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尸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每年年底由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审核后给予相应补贴。

三、办理程序

凡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领取补贴手续。

(一)申请

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规定条件的遗体火化后由其家属到其户籍所在地的殡仪馆或民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驻马店市区(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亡故人员家属或单位承办人凭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区民政局申请。

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殡仪馆出具的运尸费、抬尸费、火化费、3天内遗体冷藏费、骨灰寄存费及装灰服务费收费票据原件、火化凭证。

3.死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1份。死者为驻马店市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驻驻部队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与在驻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缴费清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审核

各县民政局按照本地政府的审核方案进行审核。驻马店市区(驿城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殡葬补贴由死者户籍所在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复核。除审核申报材料外,还应把握以下几点:

1.在本市以外火化的居民原则上不享受殡葬补贴。因特殊情况在外地死亡火化的,经办人应凭死亡地殡仪馆(火葬场)出具的火化证明及收费凭证,到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补贴手续。

2.各县、区民政局严格审核把关,如发现有冒领、骗领丧葬补贴的,由发放单位依法追回。

3.对在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项目和标准以外的其它服务项目费用不予免除,规定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没有采用的一律不予补助。

四、经费保障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经费,市直单位由市财政承担,县、区由同级财政承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该费用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殡仪服务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全市城乡居民惠民殡葬政策顺利推进。

(二)相关部门在发放丧葬费补贴时,必须在火化凭证和火化收费原始票据上加盖已享受丧葬补贴的印鉴,确保不重复享受丧葬优惠政策。

(三)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惠民殡葬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引导群众破除丧葬陋俗,树立殡葬改革新风尚的理念。

各级公安、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实施。各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定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以确保我市殡葬惠民政策的顺利实施。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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