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与军队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协同指挥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与军队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协同指挥的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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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地方政府与军队在抢险救灾工作中协同指挥的意见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各军分区(哈尔滨警备区、省农垦总局军事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2005年6月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军
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充分整合并发挥地方政府与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资源优势,提高双方联合抢险救灾的能力,现就加强地方政府与军队在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协调组织和协同指挥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方政府与军队协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的重要性
日益突出的突发事件,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而且直接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处置突发事件及做好突发事件中的抢险救灾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军队义不容辞的光荣职责。在长期的抢险救灾实践中,人民军队不仅是保卫社主义祖国的钢铁长城,而且在践行新世纪新阶段“三个提供、一个发挥”的历史使命中展现出丰富的抢险救灾经验,体现了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是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及夺取抢险救灾胜利的中坚力量。
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与军队联合组织抢险救灾的指挥体系和长效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及抢险救灾工作的快速实施和救灾效能的提高,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重要思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二、建立地方政府与军队联合抢险救灾指挥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处置突发事件以属地为主的精神,各级政府作
为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是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当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做好军队参加抢险救
灾的组织、指挥、协调、保障等工作。
省政府与省军区联合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设在省应急委员会,省军区领导任省应急委员会副主任。为加强军地双方的联络与沟通,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吸纳省军区有关人员为副主任。参照以上精神,县以上各级政府依托现有的抢险救灾指挥体制,区分不同的突发事件响应级别,采取平时单独预编、处置突发事件时统一合编的办法,地方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协商建立联合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联合指挥机构的职责:通报警情、灾情及进行风险评估,判断分析警情、灾情发展趋势,协调组织和协同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联合抢险救灾的指挥关系: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应当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任务由联合指挥机构赋予,军队在本省的抢险救灾行动由省军区负责协调和指挥。联合抢险救灾的指挥原则:统一指挥、抢险救急、密切配合、科学用兵。驻军根据联合指挥机构下达的任务,依据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的规定,适时投入救灾的兵力和装备。
三、动用军队参加地方抢险救灾的办理程序
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以及军队各级关于兵力调动批准权限的规定,地方政府需要军队参加地方抢险救灾行动时,由县级以上政府通过当地同级军事机关提出,军队按相应的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政府提出的需求内容包括:险情或灾情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受灾程度、采取的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规模和装备数量等。遇有紧急险情、灾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直接向辖区内的驻军部队请求援助,驻军部队接到请求后,应立即在规定允许的动用部队规模、数量范围内实施救助,边行动边向上级报告。
四、完善军地联合抢险救灾的协调机制
为使军地联合抢险救灾工作协调指挥规范化、制度化,地方政府与军队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联合抢险救灾协调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1.预警通报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建设的通知》(国办发〔2006〕81号)精神,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同级军事机关作战值班室为信息沟通渠道,建立地方政府与军队互联互通的专网、专线电话,以及时、完整、科学、安全为准则,以重特大灾害预测、预警信息,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灾害信息、重特大灾害的应对处置信息及灾害灾情发生时的有关社会信息为主要内容,实现军地灾情信息共享。加强军地双方信息的沟通和联络,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专线电话,及时通报各自预测或掌握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报对方,提出需要支持和帮助的意见,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报工作。一时难以准确预测的突发事件信息,军地双方有关部门要及时互相通报灾情分析和预测情况。
2.信息报告制度。共享信息实行分级通报和分类处置原则,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军事机关相互通报信息,双方分别依托本系统隶属关系,组织信息上报和通报。重特大灾情信息或敏感性较强的信息,经双方认定后,分别上报。
3.信息发布制度。共享信息对外公布,要经过认真审核并征得联合指挥机构和授权部门同意,由地方政府统一对外发布。
4.定期协商制度。各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抢险救灾协调会议,主要内容是通报情况、研判灾情、确定协同指挥中的有关事项。
(二)协作训练机制。依据《黑龙江省军地联合训练组织实施办法》,各地应加强地方政府与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的协同训练,要合理确定协作训练编组、系统规范协作训练内容标准、积极探索协作训练组织办法。
1.合理确定协作训练编组。针对省内森林、煤矿、大江河水库等地理特点,把同一方向的抢险救灾力量进行统一编组、协同训练;也可根据军队驻地相近的特点,按照军队作战区域或者省内行政区域划分编组,把同一区域内的军地抢险救灾力量统一编组;还可依据军地双方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担负的共同任务,按照“专业对口、军地合编”的方式,对军地相同专业力量统一进行编组,集中组织训练。
2.系统规范各地协作训练内容标准。充分利用军地双方技术人才资源,经常开展专业知识宣传教育及专业技能训练,重点围绕抗洪抢险、森林扑火、防震抗震、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等开展军地协作训练,提高联合应急救援能力;围绕共同担负的任务,重点抓好协同训练;着眼提高联合组织指挥素质和效能,针对情报信息共享、指挥行动、联合组织保障等问题,抓好各层次军地联合指挥训练。
3.积极探索协作训练组织办法。依托省内各专业训练基地,统筹安排分期轮训,成建制共同驻训、相同专业集中联训、不同对象分批集训等;充分利用军地网络技术平台,组织开展网上授课、网上研讨、网上训练,突出网上联合指挥和协同训练,围绕演练课题,异地同步实施网上导调、网上推演;依据各种预案,适时组织军地双方联合抢险救灾演练,模拟抢险救灾任务需求确定训练课题,模拟预设环境构建训练场地,模拟担负任务编成编组参战力量,模拟抢险救灾过程组织演练导调,通过实案化联合训练,逐步缩小训练与实战的差距,全面提高军队参与抢险救灾的实战能力。
(三)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并完善地方政府与军队联合行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警情、灾情出现时,双方应急预案快速启动,应急力量快速反应、迅速到位。一是搞好双方应急预案的对接,并使其明确分工、划清责任,最大限度地整合军地资源。二是地方政府启动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通报军队的同时提出拟请军队支持和帮助的具体意见;需要部队参与的重特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军队作为指挥部成员,参与组织指挥,确保双方协同指挥快速高效。三是落实好抢险救灾的物资器材保障,抢险救灾的重点地区或灾情多发区,军地双方都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抢险救灾的装备和器材预置,为担负抢险救灾值班任务的各种力量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提高抢险救灾效果。
(四)抢险救灾保障机制。按照“谁用兵、谁保障”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军队参加地方抢险救灾,做好物资保障、经费保障、油料保障和技术保障工作。以部队到达任务地域为界,前期机动保障由军队负责,展开抢险救灾任务后,由地方政府协调保障。参加抢险救灾部队应提前预报实施抢险救灾时需要地方政府提供的保障,包括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储备保障、部队及时开进的交通运力保障、指挥需要的通信保障和生活保障等。部队参加地方抢险救灾消耗费用(包括购置专用救灾物资和器材的费用,救灾行动中的指挥通信、装备维修、油料和交通运输费用,补充消耗携行装备和作战储备物资费用,参加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和医疗补助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专业性较强的抢险救灾工作,军队要在地方专家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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