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治安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治安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治安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函〔2015〕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治安应急保障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印发的《黑龙江省治安维护应急预案》(黑应急委发〔2006〕41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8日
黑龙江省治安应急保障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省治安应急保障指挥部组成
22省治安应急保障指挥部职责
3公安应急保障程序
4培训与演练
5预案更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社会治安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切实维护全省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公安机关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应急保障工作。
2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省治安应急保障指挥部组成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及事发地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事发地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治安应急保障指挥部。
省治安应急保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22省治安应急保障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相关市(地)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2)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周边的社会秩序,及时疏散群众,消除危险,减少损失;
(3)做好事发地路面交通疏导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4)维护事发地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减少不良社会影响和恐慌;
(5)研究解决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治安秩序的其他事项。
3公安应急保障程序
(1)治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做好对参与突发事件人员的查处和遣散工作,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疏导群众。
(2)国内安全保卫部门要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敌、社情动向,做到渠道畅通,快速反应。加强对重点人员的侦控工作,严密掌握其活动动向,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借机插手我人民内部矛盾,挑拨是非、制造事端。
(3)反恐部门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带有暴力恐怖性质的案件,要及时组织足够警力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4)消防部门要按照消防工作规程,对已经和可能发生火灾的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快速反应,扑灭火险,同时尽快查清火灾原因,配合有关警种对刑事犯罪现场进行勘验。
(5)行动技术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侦破工作需要,加强同通信部门联系,使用相应的技术侦察手段。
(6)刑侦部门负责对有刑事犯罪嫌疑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勘验,组织实施侦破和开展对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
(7)网安部门要对具有网上炒作性质的突发事件积极与宣传、互联网管理等部门进行沟通,开展相关的侦察、调查工作。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征用车辆,疏导交通。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事发现场撤离人员、交通车辆的现场指挥工作。
(9)通信部门负责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信联络,为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提供通信技术支持。
4培训与演练
省治安应急保障指挥部应积极组织开展治安应急保障技能培训工作,定期进行应急保障模拟综合演练,提高各单位协同处置、合成作战和快速有效反应能力,进一步增强对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治安保障能力。
5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变化的。
(2)省治安应急保障指挥部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市、县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确保与本预案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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