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3〕1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8日
鸡西市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加强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维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野生动物,下同)。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所称驯养繁殖是指在人为控制条件下,为保护、研究、科学实验、展览及其他经济目的而进行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第三条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
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六条驯养繁殖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三)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包括引种协议书或者意向书、有效批准文件、进出口证明书、收容救护处理文书等;
(四)证明其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固定场所具有相应使用权的有效文件或者材料;
(五)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所需资金来源证明;
(六)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七)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总体规划,野生动物饲料来源说明材料;
(八)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固定场所、防逃逸设施、笼舍、隔离墙(网)等图片,以及面积、规格、安全性的说明材料;
(九)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第八条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驯养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第九条违反《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对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对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地方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第十条违反《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伪造、倒卖、转让、涂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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