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市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牡丹江市市区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当地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泥石流、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临时救助的管理工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管理和审核等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委托可承担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以“救急救难、简便易行”为主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具有本市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二)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三)我市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

(四)享受优待抚恤待遇的军烈属家庭和在乡老复员军人;

(五)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原因主要包括:

(一)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患慢性疾病、危重疾病造成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超过家庭成员年总收入,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三)因子女教育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因遇到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二)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三)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吸毒的;

(四)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且本人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的;

(五)家庭日常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所在社区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第八条临时救助实行分档救助,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救助1次,特殊情况经市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救助2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和救济需要确定。以500元为起点,最高不超过5000元。具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救助:

(一)患有重大疾病和慢性疾病的困难家庭,根据医疗费支出情况给予500元至5000元救助;

(二)因子女教育费用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学费支出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家庭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救助;属中高等教育的学生家庭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三)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家庭共同生活人员数量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

(四)因遇到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性因素导致家庭特殊困难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

(五)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中居住在社会福利院或者敬老院,年满7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三无老人,给予600元至1200元的救助;

(六)需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第九条临时救助采取现金和实物救助两种形式。现金救助实行社会化发放,从银行直接划拨到个人资金帐户;实物救助实行发放临时救助卡,由慈善超市负责实物发放,救助对象凭卡领取救助物资。

第十条城乡贫困居民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

3、收入证明或者低保证明、医院病历和费用原件与复印件等其他致困证明材料;

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申请书后,委托申请人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3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并协助申请对象填写《牡丹江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报材料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区民政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对申请对象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人户籍居住地公示7天,必要时进行重点调查。对符合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待遇每月审批一次,因遭遇火灾、水灾等灾害或者严重突发事件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时,区民政部门可直接接受申请,做到特事特议特批。

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档案管理制度,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社会化管理。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规模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

(二)从留存本级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照3%的比例提取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三)社会各界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捐赠资金;

(四)临时救助基金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临时救助的其他资金。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筹资标准应逐年提高。

第十四条临时救助资金以市为单位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户或者专帐,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各区民政部门应设置台帐,记录享受临时救助人员、救助金额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民政部门复核。复核后,将所需临时救助资金从城乡临时救助财政专户划入定点银行,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帐户中。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市民政部门报送临时救助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临时救助资金年度预算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

第十六条市民政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监察和财政、审计部门对临时救助的制度建设、操作运行、资金的筹集、拨付、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保证临时救助制度规范运作。

第十七条救助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冒领临时救助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和审批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办理临时救助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临时救助款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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