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九年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文号:伊政发〔2009〕51号
颁布日期:2009-07-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九年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的意见

伊政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中小学生是国家未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能否接受良好的教育,关系到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社会的进步、和谐。《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普九”工作成果,有效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流失、辍学,保证学生的学习质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行为,加大依法治教力度

(一)控辍保学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以政府负责为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地要把控制小学、初中学生的流失、

辍学工作纳入工作议程,建立“双线控辍保学工作目标责任制”,即县(市)、区、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林场)—村委会,县(市)、区、局教育局(科)—各中小学—班主任,签定控辍保学目标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控制学生流失、辍学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二)各地要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供必备的教学设施和设备,配齐教职人员,保证国家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要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力度,对撤并不了的偏远农村、林场学校,在经费、人员配备、教学条件等方面给予倾斜,促进学校均衡发展。

(三)营造依法控辍的社会氛围,利用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广大学生家长认识到作为监护人,在保证被监护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适龄儿童、少年不按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四)各地要完善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除政府每年划拨一定的资金外,还要通过社会捐资、设立教育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落实好助学资金。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市政府2000年中小学布局调整会议精神,把从林场学校撤并到区内集中食宿学生的生活补贴落到实处。

(五)建立支教助学制度。积极开展“手拉手”、“一助一”、“多助一”和“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救助活动,确保不出现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建立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管制度,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七)各地教育督导部门要把控制学生辍学作为“普九”工作的重点,把中小学在校生巩固率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局(科)、学校、教师的一项重要指标。市教育局每年要对各地的学生流失、辍学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导检查,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辍学率比较严重的县(市)、区、局要予以通报批评。各地教育部门每学期要对学生流失、辍学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辍学学生按期复学。

(八)建立控辍保学奖惩制度。要总结、宣传、推广各地“普九”工作和控辍保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对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取消各类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辍学情况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教育行政部门职能,完善管理、监督工作机制

(一)各地要成立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置办公室,具体负责调查、摸底、汇总学生流失、辍学情况。督促检查学校的控辍保学工作,协助组织实施控辍保学督导评估、奖惩等工作。

(二)每年3月、9月为控辍保学活动月,要对辍学的学生进行家访和劝返。要制定控辍保学活动月方案,对活动内容、活动要求、活动目的进行详细研究,确保活动月收到实效。

(三)加强学籍管理。小学、初中新生要做好入学注册工作,严格履行学生入学、转学、休学等手续,随时掌握学生变化情况,最大限度地防止学生隐性流失。

(四)实行月报告制度。各学校要如实汇报每月学生流失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进入学校、课堂,组织学生座谈,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核查在校学生情况。

(五)实行小学毕业生整体移交初中的方法。开学前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将小学毕业生及名册整体移交到相应的初中,以控制小学生毕业后进入初中前的流失。

(六)严格学校课程管理。每学期要检查学校课程设置,对学校随意增加或删减课程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提出批评。要保证学生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课程的课时和课外文化娱乐活动的时间,防止因单一、枯燥的学习生活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

(七)完善对学校、教师的评价制度。按照新课程和素质教育的要求,全面、客观地评估学校、评价教师。

(八)建立学生辍学责任追究制度,凡在控制学生流失、辍学工作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或放任自流,造成学生辍学的,除追究校长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对管辖范围内的学生辍学底数不清,或弄虚作假、瞒报辍学人数;

2、学生不到校,没有及时家访,贻误规劝学生返校复学的时机;

3、对有辍学迹象的学生,没有及时做思想工作,没有向学校和上级汇报;

4、学校、教师工作方法不当或处事不公平,挖苦、讽刺、歧视、体罚学习困难的学生和行为偏差的学生,伤害学生的自尊心,导致学生辍学;

5、片面追求升学率,故意让一些学习困难或行为偏差的学生转学或退学;

6、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不帮助,不采取必要的帮扶措施,强行收费,造成辍学;

7、乱收费、乱征订,加重学生经济负担;

8、不关心学生生活,学校食宿条件太差,学生满意度太低,严重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9、其他导致学生辍学的教育行为。

三、明确学校职责,建立全员控辍保学工作机制

(一)学校要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以课堂教学为切入点,在教学中因材施教,进行分类指导,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对厌学的学生和学习困难的学生,要采取措施,组织教师给予补差、辅导。要坚持从小学抓起,从每个教学环节抓起,使每名学生在校都学有所获,体验到进步和成功的喜悦,增强学习自信心,增强学校生活的吸引力。

(二)加强师德建设,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对学生的错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严禁教师羞辱、排斥、歧视、厌弃学生等不良教育行为的发生。对师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开除、清退或变相清退学生,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或强迫学生转学、留级或动员学生提前离校。

(四)学校要对学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流动、流失、辍学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少年管理档案,做到底数清楚。每学期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计上报学生流失和辍学情况。

(五)建立控辍保学“三包一挂”制度,校长包全校,主任包年级,教师包学生,与考核、评聘、晋级、评优挂钩。学校要将控辍保学目标分解量化到各班,并与教师签订控辍保学责任状。对重点学生(学困生、行为偏差生、贫困生)要建立档案,及时进行家访。开学前要对重点生进行普遍家访,对未及时返校的学生要重点访,弄清学生辍学原因,及时做好劝返工作。学校要定期召开控辍碰头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六)学校要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定完成义务教育责任书。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班主任要及时家访。3天之内不到校上课的,要向校长汇报,由学校再次进行家访动员。学校动员无效时,要向当地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林场)、县(市)区政府递交书面报告,并协助政府对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如仍未按规定期限返校,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七)加强收费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不准代收费,不准强迫或暗示学生到指定地点购买教辅资料、学具及其他用品。

(八)学校要办好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素质,指导家长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使家长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四、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劳动、工商部门要定期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非法招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坚决杜绝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务工、经商等现象发生。

(二)对扰乱学校秩序,殴打、侮辱学生造成学生失学的校外人员,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文化部门要协调相关部门对网吧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网吧,要依照相关规定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并追究经营者责任。

(四)民政部门要在社区开辟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组织学生开展活动,与学校密切联系沟通,对重点学生进行帮扶。

(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六)其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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