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指导意见

苏工商个企〔2011〕25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为建立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在各地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规范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现就监督管理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真把握无照经营行为的主要特征

无照经营行为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一)营利性。营利性的主要特征是投资者为了获取投资回报,而从事某项活动。营利性组织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判断某组织是否具有营利性,主要应把握三个方面:一是该组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投资者是否获取投资回报(民办教育机构投资者可获取合理回报但属非营利性组织);三是该组织是否实行营利性组织的税收、价格制度。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区别不在于是否收费、是否有收入,而是要看该组织收入的用途,收入用于该组织自身发展,投资者不获取投资回报的,属于非营利性组织。对于个人来说,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不能作为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判断依据,只有通过创业获取的经营性收入,才是判断其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

(二)对外性。经营行为的对外性是指经营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是为了自身的消费,而是为了他人消费的行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在客观上对其他经营者存在竞争性。而经营者设立的内设机构或附属机构,只为内部提供服务的,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三)法定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其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的行为作了原则性的区分,凡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而没有办理的,可以认定为无照经营。

同时具备以上三个主要特征,方可认定为无照经营。

二、不应作为无照经营查处的几种情形

(一)公益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设立,由专门的机关管辖。如:民办教育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民办福利院、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大众化体育健身中心、以自我娱乐为主的俱乐部等);律师事务所;彩票发行零售点等。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是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的,不需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企业在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内设的车间、仓库、食堂、运输队、俱乐部等不对外提供服务的机构,属于对内部服务的行为(承包给他人经营的除外)。

(三)法规规定或经有关许可部门的允许或批准,可以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农村流动性小商贩;建筑施工企业异地承包施工;各地、市、县、乡镇、街道、社区等各级文化设施内的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基层网点、自然人开设的网店等。

(四)其他。如开发公司销售自己楼盘的售楼处;从事种植、养殖的承包经营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纯的房屋出租行为。

三、具体要求

(一)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能对具体经营行为准确定性的情况下,要认真研究、理清无照经营的边界,从经营行为的主体性质、行为性质、行为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本意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

(二)对于无需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和需要前置许可,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管辖的无照经营,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长效监管。

(三)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由工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共同作为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执法主体的,如快递、旅行社、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工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

(四)对于因无专项许可,导致无照经营的行为,行业秩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行业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作为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执法主体的,如金融、煤炭、食盐批发、生猪屠宰等,要坚持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则,通过联席会议的会商机制和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与相关许可部门之间信息沟通,移交相关许可部门查处。

(五)对已经取得前置许可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应督促、引导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但因行政部门间的衔接问题或对法规的理解不一致等原因导致未能领照的,应做好与前置许可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工作,统一执法的标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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