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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大丰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政府关于调整盐城大丰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批复
苏政复〔2015〕12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同意我市大丰市重新划定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请示》(盐政发〔2014〕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大丰市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陆域范围为保护区水域两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保护区其他区域范围仍按《省政府关于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09〕2号)执行。
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监管,确保水源水质安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szfu[2015]12(2015-01-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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