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奥会期间加强危险物品管理控制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奥会期间加强危险物品管理控制的通告

为了确保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青奥会”)的顺利举行,市政府决定在青奥会举办期间,本市严格限制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危险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爆破作业,坚决杜绝危险物品事故、案件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8月10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暂停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以及烟花爆竹运输的行政许可,暂停爆破作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但须经市公安局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其他运输车辆一律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1.本市群众生活必需的;2.青奥会赛事必须使用的;3.青奥会期间维护治安秩序必须使用的;4.用于抢险救灾的;5.涉及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等确需使用的;6.涉及国家政治、军事、外交等需要的。

二、8月10日零时至8月31日24时,剧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在本市的各销售点不得存放剧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实施封库。

三、本通告中所称的危险物品中,枪支弹药指的是《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及用于枪支的弹药;爆炸物品指的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军工企事业单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所用的爆炸物品,如炸药、雷管、导爆管等;剧毒化学品指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剧毒化学品,如液氯、氰化物、砷化物等;放射性物品指的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所规定的放射性同位素(医疗用短寿命放射性药品除外)。

四、储存、使用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易制爆、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防破坏、防事故能力,制定防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消除风险隐患。

五、各级监管部门要提高重点部位的防范等级,全面加强枪支弹药、爆炸、剧毒、易制爆、放射性、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的安全检查,全面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设施不达标,隐患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从业单位,要停止生产、储存、使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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