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锡政办发〔2010〕106号
颁布日期:2010-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0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贯彻《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市体育局

(2010年4月)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无锡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体育经营活动市场,促进我市体育产业繁荣、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一般体育项目的备案

从事一般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提交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书面受理。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营业执照核发机关的同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备案材料,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备案,并发给备案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补正,符合要求后发给备案回执。

(二)现场核查。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要求其限期改正。

(三)及时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将备案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核查和许可

国务院2009年8月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对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实施行政许可。2005年4月,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把游泳、轮滑等14个项目列为强制执行国家标准的项目,并出台了相关项目的国家标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这些体育项目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安全保障要求高,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条例》第三条的授权,结合本市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的开展情况,确定我市第一批强制性标准体育项目是:游泳、汽车(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滑冰、射击、射箭、潜水、漂流、滑翔伞、热气球、动力伞等,暂作为无锡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条例》的规定,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项目变更、经营场所变更等手续前,到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书面受理。经营者在开业前,必须按《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向市或市(县)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

1.申请书;

2.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3.符合标准的设施和器材的说明书、合格证等证明;

4.所需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明;

5.场地、设施和器材安置的平面图;

6.符合项目要求的应急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资料;

7.具有相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的证明材料。

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现场核查。市或者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经营条件进行实地核查,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市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的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其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从业人员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相关管理规定和经营服务标准等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三)及时归档。体育行政部门在办理审核手续后,应当将材料制作案卷归档。

国家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办地市级以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除本级政府直接主办或者联办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外,其他申办者举办全市性或者跨市(县)、区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向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本市(县)、区级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竞赛表演的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社团法人登记注册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竞赛表演的组织实施方案和规程;

(四)符合项目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竞赛表演所用设施、器材的合格证明;

(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相关手续。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办大型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预计人数超过1000人以上,应当依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涉及其他审批手续的,申办人还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体育专业工作人员的管理

(一)对以体育技能培训、健身指导、安全保障、经纪等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1.目前,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体育局已开展体育行业职业技能省级培训工作,并授权无锡市设立体育经纪人、游泳救生员、健身操、健美等9个体育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市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体育协会积极组织拟从事体育专业工作的人员参加培训。凡参加培训考核合格者,可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为满足无锡体育市场发展需求,除国家开设的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外,市体育、人保等行政部门可以逐步开设其它体育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由体育、人保行政部门共同制订考核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在确定本市培训项目后。要制订相应的规范和职业标准,规范培训程序,加强培训管理,确保培训质量。经培训考核合格者,有关部门可以颁发相关证书。

3.鼓励支持有资质的体育协会等社会培训机构开展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资质要求由市体育、人保行政部门共同制订。

4.体育经营活动场所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的人数,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单项体育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对不收取报酬向大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五、体育经营活动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部门对涉及体育经营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并提出专项意见。

六、行政执法工作

(一)稽查机构和人员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建立行政执法队伍,以加强对体育经营市场的管理。

2.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经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并持证上岗执法。

(二)稽查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稽查办法,规范稽查内容和程序。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临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也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对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从业人员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相关管理规定、经营服务标准等内容开展稽查工作,确保体育经营场所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三)处罚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体育经营条件和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为全面掌握全市体育经营活动开办情况,市、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集体育经营活动单位有关开办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二)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到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参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为本地区体育、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举报、投诉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全民健身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六)各类申请表、备案登记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办审核表、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等文本表式由无锡市体育局统一制定,国家有规范性文本的依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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