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宿政发〔2014〕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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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宿迁市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8日
宿迁市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基本原则,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创新制度机制、细化改革措施,全面建立准入便捷、审批有序、监管联动、信用约束有力的工商登记制度体系;强化技术支撑,推动资源整合,加快并联审批扩主体、扩项目、扩层次“三扩”进程,建立涵盖所有市场主体、主要行政审批事项,市和县(区)以及中心乡镇纵贯一体、具有较强区域特色的并联审批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对全市已实行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予以调整和完善,将注册资本认缴制扩大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各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期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再规定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进一步精简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加快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分离登记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进一步梳理目前市政府先期确定保留的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登记,扩大“先照后证”实施范围。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权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社会自律管理。
(三)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开展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探索将住所确定为企业法律文件送达地址和确认行政管辖、司法管辖地址,与经营场所分别登记(备案);制定《宿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条件,简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交材料。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未纳入清单禁止范围均允许登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实施监管。
(四)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大力实施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五)扩大并联审批和“四证(照)一体”改革实施范围。遵循“一窗受理、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全程监察”的目标要求,加快实现扩主体、扩事项、扩层次的“三扩”目标,加快实现由“四证(照)一体”向“多证(照)一体”转变,最大限度扩大改革覆盖面和受益面;强化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建设,真正实现“一窗服务”、“一站式办事”。同时,将并联审批纳入市政务服务云平台建设体系,实现外网申请、内网并联审批。
(六)推动证照联动监管与社会协作共治。建立和完善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以及司法机关联动衔接机制。出台《宿迁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办法》,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逐步形成先证后照、先照后证、无证无照等许可与监管同步、分工与协作融合的严管格局。建设证照联动监管平台,逐步实现监管信息在相关部门之间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督办、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同时,充分发挥各社会组织作用,在行政许可、信用评价、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扩大行业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度,强化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行业监管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
(七)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以经济户口数据为基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强化信用监管,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抽查制度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注重平台信息的归集整理、公开和更新,为行政许可、社会协同监管和信用信息查询提供依据。分类实施“黑名单”管理,加大对失信违法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等任职限制,并公开公示相关信用信息,使违法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八)强化市场主体责任。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合同等柔性管理手段,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增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依法、诚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公司(股东)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约定数额、时间等履行出资责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和社会广泛参与,统筹推进、协同落实深化改革的各项措施。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组织和协调,建立健全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督查机制、培训机制和日常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全力配合领导小组的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络。
(二)强化技术保障。主动对接省各相关业务部门,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跟进研发和应用体现宿迁特点、满足实际需求的登记审批软件。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以营业执照为载体、以信用信息共享为支撑,加快建设集“智能办公、公共服务、社会公示、过程控制”为一体的工商登记与并联审批管理平台。
(三)强化职责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围绕工作要求,明确工作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推进步骤,对改革相关事项进行细致研究;要突出做好改革的服务保障工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探索建立标准化、流程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
(四)强化督促检查。市监察局、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改革情况的监督推动,运用并联审批和证照联动监管平台的电子监察功能对各部门履行许可审批承诺时限和监管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察;制定专项督查方案,对改革涉及到的各项工作逐项督查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全市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顺利推行。
(五)强化宣传引导。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等部门要统筹做好深化改革的宣传工作,加强各项深化改革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引导社会正确理解运用改革政策,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营造守法诚信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宿迁市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表
附件
宿迁市深化工商登记和并联审批改革任务分工及完成时限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完成时限
1
制定出台《宿迁市证照联动监管实施办法》
市工商局
市政府办
市法制办
各有关部门
4月30日前
2
制定出台《宿迁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市工商局
市政府办
市法制办
各有关部门
4月30日前
3
深化并联审批和“四证(照)一体”改革,完成“扩层次、扩项目、扩主体”,实现“外网申请、内网并联审批”
市工商局
市电子政务办
市政管办
各相关单位
4月30日前基本实现“三扩”目标;9月30日前实现并联审批外网运行
4
制定证照联动工作规则,并组织业务培训;修订工商登记操作细则
市工商局
市监察局
市政管办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各相关部门
工商登记操作细则4月30日前完成;证照联动工作规则5月30日前完成
5
建设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市工商局
市电子政务办
市信用办
各相关部门
证照联动监管平台6月30日前启动,9月30日前投入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年底前投入使用
6
对前置审批事项再精简,扩大“先照后证”范围
市法制办
市工商局
6月30日前
7
推行工商网上登记和全程电子化
市工商局
9月30日前
8
加强并联审批综合窗口建设
市工商局
市财政局
市政管办
各相关部门
全程
9
对各部门落实深化改革情况进行效能督查
市监察局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
市软建办
全程
10
开展深化改革系列宣传活动,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市委宣传部
市工商局
各相关部门
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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