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颁布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文号:盐政发〔2012〕204号
颁布日期:2012-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业市场管理的通告

盐政发〔2012〕204号

为进一步加强盐业市场管理,切实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推进食盐加碘防治碘缺乏危害工作,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市和各县(市)盐务管理局(市局直属分局、响水稽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各县(市)盐业公司(苏盐连锁分公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盐、工业用盐和其它用盐的批发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除两碱工业用盐以外的其他盐产品(包括卤水)的经营活动。

二、实行盐业生产制盐许可证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开发盐资源。

三、各县(市)盐业公司(苏盐连锁分公司)应当合理布局设立食盐零售点,食盐零售店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购进食盐,保持合理库存,不得囤积惜售、严禁擅自涨价或降价销售,严禁销售非碘盐、假冒伪劣食盐、不合格食盐。

四、宾馆、饭店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饮食摊点等集伙用户,应当从当地盐业公司或其指定的食盐零售店购进食盐。

五、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全市各苏盐连锁门店或盐业公司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非碘盐。

六、实行两碱工业用盐企业备案登记制度,纯碱、烧碱生产企业应与盐业生产企业订立购盐合同,并将合同文本及履行情况按时报当地盐务管理局备案。

七、加强化工企业危险废物管理,严禁瞒报或不按规定擅自处置化工废渣盐等危险废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化工废渣盐制假售假工业盐、食用盐。

八、盐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私购、私运、私销等盐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盐务、工商、公安、质监、卫生、物价、教育、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盐业市场监督管理,依法打击盐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盐业市场秩序。

十、坚持盐业法制宣传和碘缺乏危害知识宣传,不断增强广大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健康意识。建立举报激励机制,对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个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88335292、110。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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