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共保留行政审批事项177项,取消50项,暂停行使91项,下放104项,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体

(一)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

(二)对取消的审批事项,一律停止审批,原审批部门继续承担与相关部门协调责任和相关监管责任,牵头监管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衔接有序,避免管理脱节。

(三)对暂停行使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再审批,确需运行的,需向市审改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审改办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处理。

(四)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县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承接工作,制定相关承接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衔接到位,防止管理脱节。下放至京口、润州区的审批事项,要全部进市政务服务中心运行,具体运行模式由市政务服务办牵头统筹协调。

二、优化审批流程

市政务服务办要牵头相关审批部门,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逐项梳理办理流程、办理指南、申报材料清单、前置后置条件,科学压缩审批层级,缩短审批时限,减少审批环节,不断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并联审批改革,建立“以公众为中心”的高效、透明、低成本的行政审批流程。

三、强化权力运行

市政府办要加大推进所有审批事项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力度,实现“真上网、全上网、实时上网”;市法制办要牵头组织各审批部门及时将公布的审批事项更新调整至权力阳光系统行政权力库,同时要依托法制监督平台,加强对审批事项运行的合法性审查;市监察局要强化电子监察,对各审批流程节点实时监控,深入排查行政审批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廉政风险点,从制度、流程、操作手段等各个层面,深入查找产生问题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预防措施,切实防止行政审批权力寻租行为。

四、加大监管力度

各审批部门要对所有审批事项,包括取消的事项,按照“定标准、严监管、重查处”的改革思路,逐项制定具体监管办法,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从以审批准入为主的事前监管向以执法查处为主的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五、加强监督检查

进一步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纪律,凡是未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中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行使,真正做到“目录之外无审批”,凡是没有经过市审改办审核确认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行使,凡是没有在权力阳光系统运行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行使。对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类型替代搞变相审批。市审改办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各类媒体上公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等方式,让社会公众和媒体参与监督(监督举报电话:89667178或84419123)。市监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运行的事项未经审核、取消的事项搞变相审批、审批事项未在权力阳光系统网上运行等行为实施问责。

六、加强协调配合

市编办要切实承担起审改办的职责,发挥牵头作用,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决定,适时动态调整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协调联动、互相支持、通力合作。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全面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环境,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管长效机制,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最大限度释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红利,为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提供制度保障。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3.市政府决定暂停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市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1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17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1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1.在我市范围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市发改委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第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12号)

2.接入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且规模6兆瓦及以下风电站项目核准

3.在我市范围110千伏以下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4.除国家、省规划矿区外煤炭开发项目核准

5.用于城市燃气调峰的储气设施(不含地下储库)项目核准

6.内河航运500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核准

7.省风景名胜区、省自然保护区、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核准

2

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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