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赣府厅发〔2014〕27号和赣财综〔2014〕64号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赣府厅发〔2014〕27号和赣财综〔2014〕64号文件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4〕185号

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4〕27号)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综〔2014〕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要求,请予认真执行。

一、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支出方式的转换。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推进,力争在短期内使试点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省直主管厅局已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制定下发了省统一安排的二十五个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市有关单位要根据省财政厅下发的实施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并进行操作。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服务政府购买实施方案,由市各机关事业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操作。其中,集中在市政府大院办公的单位后勤保障服务政府购买实施方案,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三、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资金,原则上在现有预算安排资金中统筹解决。有关单位在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时要妥善安置好现有人员,并将现有机构人员经费转化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支出,防止出现既养机构人员又申请资金进行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的现象。新增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由主管单位按照依法依规依实、统筹兼顾及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商财政部门确定。

四、自选项目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由确定进行试点的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201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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