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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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4〕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只生育1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1月1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同意《江西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从1月18日起,全省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为做好单独两孩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
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计划生育政策的重大调整完善,是适应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重大举措。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既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有利于逐步实现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统一,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各相关单位必须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大力宣传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深入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倡导活动,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引导群众树立依法生育理念,引导单独夫妇合理安排再生育时间,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关于单独两孩政策对独生子女的界定
我省单独两孩(含双独)政策的独生子女界定标准,有下述6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独生子女”:
1.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有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的;
3.收养人无亲生子女且只合法收养1个子女的;
4.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
5.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均只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的;
6.依法从福利院收养1个弃婴或残疾儿童且只生育1个子女的,该亲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婴或残疾儿童均视为独生子女。
三、关于单独两孩政策办证的有关问题
(一)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的程序:
1.领取表格。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2.填表、核实与张榜公布。申请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另需再准备一张同样照片办证用),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夫妻中在本单位工作的一方或户籍在本村(居)民委员会的一方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张榜公布,并在核实和张榜公布无举报意见之后提出初步意见,由主管领导签名和加盖公章,以明确责任。
3.申请、审批和发放。申请再生一胎的夫妻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申请。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并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集体研究批准后,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和姓名,加盖公章,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集体研究同意发给《再生一胎生育证》的,由经办人填写《再生一胎生育证》,贴上女方照片并签上姓名,加盖钢印和骑缝公章,及时发证,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单位。
(二)单独夫妇申领《再生育一胎生育证》需提供的材料:
1.常规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江西省生育服务证、再生一胎生育证申请表》、两张女方一寸免冠近照。
2.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此外,父母是再婚的,还需出具父母离婚判决(协议)书和再婚后生育情况证明。死亡的,由原单位或生前户籍地出具证明。
四、关于政策衔接问题
(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孩被处理的问题。
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单独夫妇,依照《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二)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或生育的问题。
1.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符合单独两孩条件怀孕的不再动员其落实补救措施,可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补办《再生一胎生育证》。
2.中央《决定》通过后,我省人大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已经生育两孩的,可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补办《再生一胎生育证》。
(三)我省公布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前,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问题。
1.单独夫妇已申请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并进入鉴定程序的,不需继续进行鉴定。
2.已鉴定为不符合病残儿标准的,可以在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申请再生育。
(四)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的独生子女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问题。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从本人申请《再生育一胎生育证》之日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奖励和优待,此前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再退还。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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