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余府发〔2015〕13号
颁布日期:2015-05-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新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余府发〔2015〕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一2020年)》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新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5一2020年)

按照《江西省文明委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赣府发〔2014〕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新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扎实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构建法治、信用新余。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规划引导、示范带动、市场监管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作用,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健全法制、规范发展。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3.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新余实际,统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步骤。立足现实条件,由易及难,由点到面,逐步整合,形成体系。

4.重点突破、共建共享。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打破“条块分割”,促进部门之间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目标。

以两年初见成效、六年基本完善为总体目标,2015到2016年为基础建设阶段,2017到2020年为发展完善阶段,逐步提高全市信用体系建设水平。

1.2015年,全市政府、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五大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基本建立,并按照以用代建,先易后难的原则,全面启动信用信息的运用和推广。

2.2016年,全市信用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部门信用系统建设稳步推进,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初步形成,政府、企业、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广泛铺开,交换共享机制进一步确立,部门联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

3.2020年,全市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基本建成,基础性法规制度和规范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交换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信用新余”网站服务功能完备,信用产品使用普遍,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健全,跨区域信用合作协调融洽,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度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二、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

(一)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依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规范执法流程,细化和量化执法自由裁量权。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网上征询、民意听证等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提高诚信水平。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辅助决策和管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推进政府依法诚信施政,健全政府决策诚信实施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推动各地区、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实现有诺必践,取信于民。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强化政府收支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妥善处理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随意撤销行政行为、调整规划、变更产业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增强政策的可预见性。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本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

完善公务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和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及公务员诚信考核制度,依法依规将个人报告事项、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参考。到2016年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达到70%,2020年达到100%。开展公务员诚信教育,规范职业操守,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到2016年全市公务员信用培训覆盖率达50%。

三、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是保障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和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必然要求,对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改善商务环境、提升消费者信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安全生产信用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安全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逐步建立起诚信效果可评价、诚信奖惩有制度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到2016年重点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档案覆盖率达70%。

生产质量信用建设。建立健全质量诚信报告制度、失信“黑名单”披露制度、企业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等。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质量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制度及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不断健全质量信用标准体系,加快完善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到2020年,许可证企业质量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商贸领域信用建设。研究制定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和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综合监管,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畅通“12315”诉求通道,强化消费维权信用记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商贸企业通过信用融资、商业保理等多种方式进行融资。

对外经济信用建设。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信用分类管理,并逐步建立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快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

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混淆市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提高企业失信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信流通环境。

(三)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在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的基础上,推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快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典当、融资性租赁等行业以及民间融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加强金融信用产品的研发推广及应用,健全金融市场客户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借助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诱导误导投保人、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经营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加强对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完善和整合,支持金融机构高管任职个人信用记录查询,建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事非法集资禁入制度,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

(四)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诚信纳税宣传,推行诚信纳税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推进纳税信用信息与其他部门的交换共享。规范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实施纳税人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建立税务“黑名单”制度,加大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到2016年,企业税务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五)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价格诚信制度,建立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和奖惩制度。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深入开展“价格诚信单位”评选活动,树立价格诚信先进典型。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建立价格“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提高价格违法成本。

(六)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标准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责任主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全省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以及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市场准入、工程交易管理等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

(七)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到2016年,政府采购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70%。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八)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招标投标诚信档案,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到2016年,招标投标参与主体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60%。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九)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依托省交通运输网,采集全市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基础信息,完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系统和诚信考核评价制度,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鼓励和支持各单位在采购交通运输服务、招标投标、人员招聘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

(十)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企业、客户、从业人员交易行为诚信制度。逐步建立覆盖重点经营主体和信用评估服务机构的信用统计监测体系,支持企业建立客户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建立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线上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引导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的推广应用。

(十一)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企业统计诚信档案,完善统计信用信息管理规则和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建立统计失信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机制。

(十二)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到2016年,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60%。加强整治中介组织存在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规范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提高公信力。

(十三)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展会主办机构和从业人员、广告业经营主信用档案。建立展会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加大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加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监测,打击传媒界不实报道,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四)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活动,加大诚信企业示范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曝光力度。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各环节中强化诚信自律,改善企业信用生态环境。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企业建立客户信用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师,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推动企业整体信用建设。到2016年实现企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70%,2020年实现全覆盖。加强供水、供热、供电、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信用建设。

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提高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对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和综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开展行业信用创建活动。全面建立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开展诚信医院和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开展医务人员医德综合评价。建立诚信医疗服务体系,加大违法失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处罚力度,开展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药品安全诚信承诺活动,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信用档案,搭建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药品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动态管理平台,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制定药品临床使用评价报告制度,加强人口计生领域诚信建设,建立公民计划生育情况信用记录。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婚姻登记、社会保险、彩票、医疗保险、保障性住房等方面的诚信制度,依法打击各类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公示制度和诚信制度。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和监督执法,加强社会公益性、慈善性捐赠、社保基金、慈善、彩票等管理,加强婚姻登记诚信管理,对当事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作出虚假声明办理婚姻登记相关业务的,列入当事人信用记录。

(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制定劳动用工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行为公示制度等,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劳动守法诚信档案及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督执法及劳动合同履行和仲裁的管理水平。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教育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开展教师诚信承诺活动。研究制定教育机构、教育从业人员及学生信用评价办法,将教育诚信纳入教师的年度考核。实行科研诚信承诺书制度,建立科研项目实施人员和管理咨询人员的科研信用档案。实行科技奖励评审公示制度,完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工作评价考核制度。加强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诚信教育。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培养诚实守信的良好习惯。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到2016年,教育科研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做好娱乐、演出、艺术品、网络文化等领域市场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各类文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加强文化市场监管,打击违法失信行为。

建立群众性体育竞赛诚信档案,对各类主体和各单位进行诚信分级与记录。推进相关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体育赛事方面的运用,打击体育失信违法行为。

建立旅游诚信体系框架,构建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推行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投诉和记录公开制度,积极探索旅游企业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旅游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旅游行业公开度和透明度。

(六)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共享,建立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与专利奖、专利质押融资、版权质押融资、银行授信、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评审挂钩。依法及时公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推进环境监测、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环保信用数据的采集和整理,建立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制度。推进排污企业建立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等情况的公告制度。建立环保产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消耗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八)社会组织信用建设。

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和分类管理制度,加大社会组织违法违规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到2016年,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2020年达到100%。

(九)重点人群信用建设。

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按照不同职业属性和特点,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会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人员信用记录,形成职业信用档案。部门在特殊和重要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录用、晋升提拔、职称评审、评先评优时,要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到2016年,职业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80%。

(十)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推进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在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制造和传播不良信息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加大对受网络侵害的被侵权人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大对违法网络的查处力度。

五、司法公信建设

(一)法院公信建设。

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流程信息,提高法院审判和执行透明度。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恣意违约毁约等失信行为,引导诚实守信风尚。

(二)检察公信建设。

深化检务公开,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支持检察系统重点推进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阳光检务”等改革事项,支持检察机关强化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执行活动特别是拒执犯罪立案的法律监督。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促进诚信建设。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全面推行“阳光执法”,创新公开方式,切实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加快整合公共安全系统法人和自然人各类有效信用信息资源,与部门信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公共安全系统信用信息应用,将公民严重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并作为消防主体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司法行政公信建设。

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诚信建设。

建立司法执法和相关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并加强考核评价。建立司法相关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等级评估,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到2016年,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100%,司法从业人员信用档案覆盖率达到90%。

(六)健全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程序。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实现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六、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一)强化诚信宣传教育。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宣传诚信建设的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在公共场所和窗口单位,利用橱窗展板、移动电视、电子显示屏等,集中开展社会诚信宣传。强化公益广告宣传引领效应,在各级各类媒体,刊播“诚信”主题公益广告。以“信用新余”网站为平台,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常态化宣传报道和信息反馈机制,促进社会公众了解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普及诚信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完善诚信教育体系,将诚信教育作为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引导广大青少年培养诚实守信品质。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

(二)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引导全社会参与诚信文化建设,使全社会成员在社会活动、经济交往、人际关系中加强诚信自律。在各行各业树立诚实守信典范,以各种形式宣传先进典型,通过表彰和各种优惠政策奖励诚信典型,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失信忘义为耻”的良好信用氛围。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针对诚信缺失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三)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积极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公益活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依法诚信纳税”、“诚信社区”等诚信主题创建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人才培养。

开展信用学科专业建设。推广高职信用管理教育,鼓励市内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形成全面和系统的多样化人才培养体系,为政府、企业、信用机构输送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加强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加强公务员信用管理知识专题培训。

七、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一)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规范部门信用信息记录和应用。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制定部门信用信息记录技术标准,推行信用记录和应用的分类管理。以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强化对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服务,加大履职过程中部门信用信息的应用,推行部门信用报告和信用分级,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主体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建立统一的对外发布、查询和审核服务流程,分阶段向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研究建设信用奖惩、信用监管、信用分析等应用服务系统,逐步深化信用服务能力。建立各部门协作配合的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

(三)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统筹县(区)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形成本地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市级基础数据库的补充。开通各县(区)信用网站或在政府网站上开设信用专栏,作为对外宣传、信用服务、互动交流的窗口。

(四)金融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继续做好企业信用与金融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推进金融监管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深化平台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服务,加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企业信用与金融服务一体化平台的合作与共享。建立系统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加强对系统接入机构的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系统数据质量。加强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建立系统安全应急保障机制。严厉查处非法倒卖、泄露、违规查询系统信息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五)信用服务机构征信系统建设。

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信用信息,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征信业务,推进信用服务创新。

(六)强化信用信息安全。

建立健全物理安全、安全防护、安全管理、安全检测等标准。加大信用信息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信用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

八、运行机制

(一)构建激励和惩戒联动机制。

建立多部门信用联动奖惩机制,2016年前,制定联合守信奖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各部门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定期检查、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提供信贷融资担保金融服务等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活动中,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的退出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资格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补助资金等工作中,对严重失信的重点职业人员,予以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利用网络资源和社会媒体,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有效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

完善信用法规制度。推进信用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保证信用信息及时、完整、准确,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责任,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技术标准。制定完善我市各类标准规范,规范数据库建设、支撑技术应用和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确保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和系统的互联互通。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办法,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广泛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扩大信用服务需求。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财政支持、项目审批、项目招标投标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重点环节,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并逐步扩大信用产品的使用范围。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证券发行、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主动使用外部评级等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商品采购、产品销售、签订合同、项目承包、对外投资合作、招标投标等商业活动及高管人员招聘中,积极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培育信用服务产业。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社会机构积极参与信用服务行业,支持组建或引进信用登记、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社会征信机构。积极推进信贷市场评级、债券市场评级及其他评级业务的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数据类、工具类、信息主体服务类、监管服务类和外包服务类等信用服务产品体系。

加强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自身约束机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确立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坚持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公正性、信用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强化信用服务机构责任,全面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建立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信用信息主体的引导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切实保障信用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知情权、异议权、投诉权和司法救济权等权利,完善相关制度。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建立针对未成年人失信行为的教育机制。对有轻微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提供重建信用记录的机会和渠道。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泄露、倒卖信用信息的违法行为。广泛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信息主体权益的行为。

(五)加强区域信用合作。

建立区域信用合作机制配合产业政策,积极开展区域信用合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建立跨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合作机制。探索建立区域性信息共享交流机制,推动信用产品跨区域使用,对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税、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失信行为依法联合实行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区域联动机制,实现跨区域信用奖惩联动,优化区域信用环境。

九、专项工程

(一)政务信息公开工程。

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切实加大政务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深度和广度,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到2016年,全市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率达到90%以上。

(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

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现有交通工程、铁路工程、房建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和药品采购,土地矿产、林权和产权交易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使用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到2016年,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交易率达到80%,2020年达到100%。

(三)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鼓励评级机构制定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评级方法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推动评级机构为小微企业评定信用等级,引导金融机构以市场化需求为导向,利用企业信用与金融服务一体化平台,建立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做好对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的信息服务。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以信用为基础的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对信用评级较高的企业给予优惠与支持,到2016年,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覆盖全市。

(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开展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推进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依托农户信息征集体系,引导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组建农村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建立适合当地特点的评定制度和指标体系,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充分发挥信贷、利率、财税等政策的杠杆作用,对信用乡(镇)、信用村组、诚信农户,在发展项目、专项资金、扶持资金、贴息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提高农村地区信用信息服务水平。

十、保障措施

健全组织保障。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组长,市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若干个专责小组,完善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部门要建立信用管理机构,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加大资金保障。政府应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应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将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各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将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并积极向上级对口部门申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资金,满足本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和信用管理工作需要。

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的总体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和工作措施,定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规划实施。加强规划实施监测,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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