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9-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通知
辽财预〔2013〕658号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工作建议,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
2013年9月27日
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提高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安排的,用于推进我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章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单位根据省属监狱农场移交地方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公安职能相关情况,核定经费基数并下划到省属监狱农场所在地政府。
第四条省财政以各市、县2006年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以来绩效努力程度、农场辖区人口、经营土地面积、农工数量等作为对各市、县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同时,对实行场乡合一管理体制的国有农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所属国有农场、国家湿地保护区内国有农场等,在奖补资金分配政策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必要的权重考虑。
第五条奖补资金每年先行下达80%,视各市、县深化改革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改革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再拨付20%。
第三章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各市、县要巩固2006年以来我省实施的国有农场分离办社会职能改革成果,按照辽政办发〔2012〕72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和地方政府发展规划,减轻农场和农工负担,确保有利于国有农场与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因接收国有农场分离的社会职能所承担的财政性支出;对现阶段暂由国有农场承担或部分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社会职能支出给予的补助性支出;其他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相关支出。
第八条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购置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各类楼堂馆所修建等“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国有农场应通过“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信息系统”准确、客观、如实反映奖补资金分配、拨付及管理情况。
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省财政厅从各市、县深化改革各项配套措施制定情况、农场及农工减负程度、群众满意度、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性等方面,对市、县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考核、直接考核与间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听取情况介绍、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随机抽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询问国有农场农工和办社会机构人员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对考核合格的市、县,根据其绩效考核得分等因素安排剩余20%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停止拨付奖补资金,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拨付资金,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或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奖补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改革进度缓慢,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等行为,将给予通报;对涉及违纪违规等行为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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