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大政办发〔2015〕39号
颁布日期:2015-05-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得到有效执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31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大政发〔201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印发的文件,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依据,符合国家最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及上级部门最新工作部署。根据提请事项,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前完成部门会签、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上报文件时须一并报送起草说明和会签说明。对争议较大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不予安排上会。

二、参加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单位须在会前充分阅研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并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在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各单位在会签时须一次性提出会签意见,不得在会签时不充分表达意见而在会上提出不同意见。起草单位在组织会签时,对涉及较多部门的事项要充分会签,必要时须组织多次会签。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要根据会议精神对拟印发的文件抓紧修改、会签、审核、报批,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厅,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6个工作日内会签上报;市政府办公厅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报批。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印发。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的文件,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在文件印发前应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五、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文件牵头起草部门应在文件及文件起草说明中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办公厅要在3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议纪要,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批印发。

七、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要于印发当日在中国大连政府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或联合印发可以公开的文件,原则上也要于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文件印发后,牵头起草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

八、各部门要对文件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查,抓紧推动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对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的决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要专门布置,建立台账,跟踪督办,逐一落实,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要及时组织专项督查,确保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九、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将定期检查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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