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抚政发〔2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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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命名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7号)文件精神,广泛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行政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意识进一步提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逐步融入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程,市政府决定,命名市公安局等16个市、县政府部门、抚顺县救兵乡等11个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全市第一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希望被命名为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总结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带头的作用,为全市依法行政做出示范和表率。全市各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建设人民满意政府,创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附件:抚顺市第一批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单位名单
抚顺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3日
附件:
抚顺市第一批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单位名单
一、依法行政示范政府部门
1.市公安局
2.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3.市交通局
4.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市审计局
6.抚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抚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8.清原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9.新宾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10.新抚区环境保护局
11.望花区环境保护局
12.东洲区财政局
13.顺城区环境保护局
14.顺城区城市管理局
15.沈抚新城高湾经济区管委会
16.沈抚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办事处)
1.抚顺县救兵乡人民政府
2.抚顺县后安镇人民政府
3.清原满族自治县枸乃甸乡人民政府
4.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人民政府
5.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人民政府
6.新宾满族自治县永陵镇人民政府
7.新抚区站前街道办事处
8.望花区光明街道办事处
9.东洲区兰山乡人民政府
10.顺城区前甸镇人民政府
11.顺城区抚顺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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