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日
抚顺市开展宜居乡村建设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和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部署,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宜居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实施农村(含国有农场)垃圾、污水、畜禽粪便等污染治理工程,改造房、水、路等设施,提升绿化、亮化、生态化水平。到2020年,建成一批“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生态优良、传承历史、富庶文明”的宜居乡村。
二、主要任务
(一)治理乡村环境
1.开展垃圾治理。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运行体系,完善垃圾收集转运和集中处理设施布局,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垃圾日产日清不积存。
2.开展污水治理。因地制宜开展污水治理,原则上城镇化程度较高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收集管网并有效运行。村庄主要建设种植净水植物的氧化塘,配套分户小型污水处理设备。开展河道综合治理,改善农村河道水环境。
3.开展畜禽粪便治理。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都要建设畜禽粪便污水综合治理与利用设施。加强分散家庭养殖户畜禽粪便贮存设施建设,推进畜禽粪便还田利用。
4.开展秸秆治理。引导农民开展秸秆还田、青贮,鼓励秸秆能源化利用。村内柴草堆垛进院,规整垛放,不占道路。
(二)改造乡村设施
1.实施农房改造。有条件的乡镇开展棚户区改造,建设宜居小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消灭D级危房。开展农房抗震和节能改造。
2.实施道路改造。乡镇政府所在地要完善道路网,道路全部实现硬化,排水、路灯等附属设施基本完备。实施村庄道路硬化,主要街路全部硬化并有边沟。
3.实施饮水改造。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完善供水设施,全面解决饮水安全问题。
4.实施厕所改造。开展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逐步推行厕所水冲化,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厕所进户。
(三)提升乡村发展水平
1.抓好村庄亮化。村庄主要道路、街口和广场实现亮化。
2.抓好乡村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乡镇建设优美绿化景观带、公园或水系。村庄路边屋旁有树木。
3.抓好乡村美化。乡镇建设景观街路和景观节点,开展建筑立面改造。村庄要进行农房、院落等风貌整治,鼓励农房平改坡。
4、抓好生态优化。保护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提升村落和田园景观,创造碧水蓝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良好生态环境。
5.抓好服务优化。完善乡村商业、教育、医疗等服务功能,加强银行网点、综合超市、餐饮住宿等社会服务设施建设。
6.抓好管理优化。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村民自治管理,制定“村规民约”。
7.抓好特色打造。利用地域优势资源,挖掘历史文化传统,打造具有历史文化、风景旅游、休闲度假、农业观光、温泉疗养、沟域经济等特点的特色乡村。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市长王潜任组长,市建委主任董春然、市财政局局长于景森、市环保局局长金辉、市农委主任祁伟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广电局、市旅游委、市政府金融办、市政府督查办、市爱卫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抚顺市宜居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董春然担任,副主任由市建委副主任李星火担任。
(二)落实责任主体。县、区政府是宜居乡村建设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好人员、组织、经费保障。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动员农民广泛参与,确保宜居乡村建设取得实效。
(三)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乡村保洁长效机制,设立保洁员队伍,原则上执行每400人左右1名保洁员的配备标准。要建立保洁队伍组织体系,采取市场化运作机制,各县区设立专门保洁公司,乡镇设分公司,做到聘用、考核、责任制度化。要积极组织护林员、水管员等人员参与宜居乡村建设。
(四)统筹规划实施。各县、区要完善农村居民点布局规划,明确建设的重点和时序,集中资金和力量发展重点乡村。要组织编制符合农村实际的“宜居示范乡村建设规划”,不搞大拆大建,满足农民要求,体现乡村特色;要把改造内容落实到具体项目,做出必要的工程设计和建设时序安排,建立项目库。要制定宜居乡村建设标准。
(五)落实经费保障。将保洁员工资及运行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分担。年度经费原则上执行农村居民每人30元标准,其中省以上财政负担40%,市财政负担30%,县(区)财政负担30%。运行维护资金由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管理。逐步建立乡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人员经费保障机制,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管理,整合各类涉农专项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积极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宜居乡村建设。
(六)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察考核通报制度,制定工作考评办法,加强日常统计和调度督察,评选年度先进县(区),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建立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口联系制度,加强市对各县(区)宜居乡村建设工作全过程指导。抓好示范,组织专门队伍开展规划编制,建立投入、工程建设和长效管护机制。
全面深入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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