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锦政办发〔2015〕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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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2.2成员单位职责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3.2监测预警
3.3预警发布
3.4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及措施
4.2响应程序
4.3响应终止
5预案管理
6监督问责
7附则
7.1名词解释
7.2预案制定更新
7.3预案实施时间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461号)、《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监管,强化节能减排措施,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由市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锦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相关部门的工作方案、重点监控限产限排企业制定的分级响应操作方案。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市指挥机构组成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市政府成立锦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主管环境保护的副市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文广新局、市农委、市城监局、锦州供电公司。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合署办公。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环保局、市气象局主管副局长兼任。
2.2成员单位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组织所属各部门按应急预案要求,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大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环保局:协助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密切配合开展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做好指挥部办公室的相关工作,组织对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的实时监测、重点大气污染源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联合市气象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并根据预警情况,及时会商分析,提出预防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煤炭市场的监管工作,禁止劣质煤销售和使用。
市气象局:与市环保局共同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负责联合市环保局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会商,联合报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联合市环保局,成立市级重污染天气专家组,及时会商分析,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经信委:配合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助各县(市)区对工业企业采取限产限排、停产停排等工作。督促重点监控限产限排企业制定具体操作方案。负责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讯保障。
市教育局: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做好宣传教育和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空气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市区内车辆限行、禁行等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制定实施空气重污染事件时的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等措施。
市财政局: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和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应急物资储备。
市住建局:负责对城区主要道路进行洒水增湿,对在建筑施工现场、公用基础设施管线施工现场、道路施工现场的扬尘加强监督管理并按要求停止施工,确保防止扬尘措施落实到位。按不同预警级别对全市供热企业提出相应的限产要求,制定方案合理调整供暖方式,达到减少燃煤使用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效果。负责督促供热企业储备本单位日使用量10倍的洁净煤进行备用。
市交通局: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扬撒、扬尘的监督管理;严格按要求淘汰运营类黄标车;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强化营运类高污染车辆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限行、禁行规定,提高黄标车综合性能检测频次,大力开展营运黄标车清理整顿;对未取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不予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手续;督促冒黑烟或尾气不达标营运车辆进行检修和维护,联合环保部门对出租车、公交车进行重点检查。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空气重污染情况下各医院医疗准备和救援工作,指导县(市)区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大气重污染时所救治人数和效果。
市国资委:协助做好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限产、停产等应急减排措施。
市文广新局:负责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大气重污染应急安全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
市农委:负责对禁止农业秸杆焚烧工作的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市城监局:负责对城区内的各类堆场,停工场地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防尘措施落实到位;禁止焚烧废物,取缔露天烧烤。
锦州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3预警预报
3.1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2天500>AQI>200,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黄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橙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红色预警:经预测,市区范围内将发生1天以上AQI达到500,空气质量为极严重污染级别。
3.2监测预警
市环保、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对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天气发生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对96小时内的天气情况进行趋势分析,并组织专家会商。经预测,可能出现蓝、黄、橙、红色预警的,应将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同时报省级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
3.3预警发布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预警,报省应急指挥部备案。预警启动后1小时内,向全市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当省级发布预警信息时,由市环保和气象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全市的预警发布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信息发布、情况通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因沙尘暴、燃放烟花爆竹、臭氧等导致的重污染天气予以说明。
3.4预警解除
经监测,预警区域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计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解除预警程序与发布程序相同,预警解除后1小时内,向全市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公告,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及措施
发布预警时,按以下内容实行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响应措施。
4.1.1发布蓝色预警,启动Ⅳ级响应,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政府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4.1.1.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重污染企业采取限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10%以上。
(3)城区禁行黄标车和重型货运等柴油车辆。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的基础上,根据空气相对湿度、气温等气象条件,每日适当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减少道路扬尘。
(5)加强各类施工工地和堆场扬尘防治措施监管,确保落实到位。
4.1.1.2建议性措施
(1)呼吁市民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2)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敏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4.1.2发布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在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4.1.2.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2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20%以上。
(3)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可能产生大量扬尘的作业环节停止施工。
4.1.2.2建议性措施
(1)建议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止户外活动。
(2)倡导市民尽量少开私家车,减少出行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和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等。
4.1.3.发布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在III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4.1.3.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3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30%以上。
(3)城区内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和园林绿化等工地停止作业。
4.1.3.2建议性措施
(1)建议或要求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活动。
(2)减少或暂停各类露天比赛、商业促销等户外大型活动。
4.1.4发布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在II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至少应增加以下措施:
4.1.4.1强制性减排措施
(1)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对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累计削减50%以上。
(2)城区内的非供热燃煤锅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限产50%以上。供热锅炉要改用洁净煤,并适当减少负荷。
(3)除天然气等新能源汽车、公交车和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车辆,城区机动车实施单双号等部分号段限行。
(4)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赴各县(市)区督导工作。
4.1.4.2建议性措施
(1)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2)红色预警天数超过3天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临时停课;建议有条件的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员工弹性工作制或休假。
(3)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4.2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本级、各县(市)区须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并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级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将派出现场工作组对各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4.3响应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响应级别及响应措施。预警解除后,自然终止应急响应。
5预案管理
市政府将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评估结果将在5月底前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将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市政府将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6监督问责
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对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县(市)区政府进行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停止生产,除予以经济处罚外,依法追究企业法人法律责任。
7附则
7.1名词解释
AQI(空气质量指数):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主要评价指标包括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污染物的实测浓度值(其中PM2.5、PM10为24小时平均浓度)。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5级)和严重污染(6级)两级。
重度污染(5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达到重度污染(5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6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达到严重污染(6级)的大气污染。
黄标车:是高污染排放车辆的别称,是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因其贴的是黄色环保标志,因此称为黄标车。
7.2预案制定更新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情况和应对工作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预案报市环保局备案。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锦州市重点监控限产、限排企业名单附件
锦州市重点监控限产、限排企业名单
序号单位名称
1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
2锦州节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3金城造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4华润电力(锦州)有限公司(新机组建成投产后)
5辽宁大唐国际锦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6中信锦州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7锦州元成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8锦州市供暖管理处
9沈阳铁路局锦州房产段
10辽宁宏丰印染有限公司
11锦州锦兴钢厂
12辽宁华兴机电有限公司
13北镇市暖春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14北镇市沟帮子经济开发区大河热力有限公司
15沈阳铁路局锦州房产段沟帮子房产车间
16北镇市成中诚花园小区
17北镇市沟帮子兴伟物业(棉麻院内)
18锦州三鸽水泥有限公司
19北镇市五峰米业有限公司
20凌海市益民热力有限公司
21锦州紫光热力有限公司
22凌海市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锦州采油厂
24黑山县供暖有限公司
25国能黑山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序号单位名称
26辽宁西洋特肥有限公司
27锦州冠达热力有限公司
28锦州丰安实业有限公司
29锦州垚鑫铸件有限公司
30锦州鑫泽锰业有限公司
31锦州华粮新能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32锦州新华龙钼业有限公司
3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34锦州东方集装箱有限公司
35碧海石化有限公司
36锦州石化公司兴海分公司
37新兴橡胶有限公司
38锦州恒大物流有限公司
39锦州佐源糖业有限公司
40辽宁嘉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41辽宁龙栖湾化纤有限公司
42锦州市道路拓宽房屋管理站
43锦州兴业冶炼有限公司
44锦州衡泰钼业有限公司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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