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错时上下班”工作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错时上下班”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缓解市区交通压力,方便人民群众出行,借鉴省内城市做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错时上下班工作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错时上下班制度的部门和单位

市、区两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法、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及事业单位。中省直驻锦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实行。

二、不实行错时上下班制度的部门和单位

(一)幼儿园、学校、医院(附属一院、附属二院、附属三院、市中心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康宁医院、妇婴医院、传染病医院、口腔医院)、市妇幼保健所、市中心血站、市疾控中心、市紧急救援中心;各级行政审批中心、市民投诉中心、信访大厅、办证(包括户口)大厅;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市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公交公司、市客运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辽沈战役纪念馆、图书馆、博物馆、殡仪馆。

(二)各级应急、安全监管、交通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中的特殊岗位可自行调整作息时间。

(三)金融系统原作息时间不变。

三、作息时间

实行错时上下班制度后,上下班时间统一调整为8∶30—12∶00,13∶30—17∶00。

四、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地、本部门、本系统错时上下班工作安排,并及时通过公告栏等对外公告作息时间,保障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切实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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