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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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7月24日
包头市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第649号令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新形势下社会救助迈上法制化、体系化、规范化统筹发展的新台阶。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首次将救急难、疾病应急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针、政策纳入到法制安排中,是我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为社会救助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不断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办法》的制定出台,实现了社会救助权力法定、程序法定、责任法定,为人民群众提供了稳定可靠的民生保障预期,让人民群众能够消除后顾之忧,安心就业创业。同时,为规范救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必将有力地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各地区要切实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市场化进程的重要保障,作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有效手段抓紧抓好。
二、切实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梳理和衔接工作
在新形势下,《办法》对社会救助相关政策做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条逐项理解把握,结合当地的实际和实践经验,对已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梳理,为全面贯彻落实《办法》提供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依据;民政、卫生、教育、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城建、人社等相关部门和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机构,要统筹协调认真做好相关政策之间的衔接,统一救助对象范围,科学确定救助标准,完善规范救助程序,畅通衔接救助渠道,创新救助方式,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受灾人员救助为主体,以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临时救助为重点,以社会力量参与为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申请社会救助办法和程序
各地区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受理救助申请,组织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社会服务机构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和民主评议,强化社会救助申请人填签《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各地区民政部门一个大厅联审联批的社会救助办理程序,认真落实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两次公示制度;实行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封闭式运行、社会化发放的制度。不断完善“一个体系建设、一个大厅审批、一个平台管理、一个卡发放”的“四个一”工程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力度,畅通进出渠道,对不符合申请条件和家庭收入超过低保标准退出低保的对象要及时给予书面告知。同时,各地区民政部门和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要主动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人员要及时为其办理申请社会救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切实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作用
各地区要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目标,根据当地的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修订出台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在重点做好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低保对象家庭和五保、“三无”、孤儿、残疾、优抚对象临时救助的同时,要切实加大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的救助力度,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
在市本级“救急难”试点的基础上,各地区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急难”工作,成立“救急难”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大对“救急难”资金的投入力度。要科学制定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低保标准相衔接的临时救助标准,突出“救急难”的特点。要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便民服务大厅和各地区民政局社会救助中心,设立统一的受理救助申请窗口,选派工作经验丰富,思想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专职人员,随时受理特困急难群众的申请,及时办理或“转办”群众的求助,方便群众“求助有门”。
要建立“分级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转办工作制”,健全规范“救急难”工作流程,对于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能直接办理的求助事项,必须限时办结,不能直接办理的,要按照“转办”工作制度及时转交各地区民政局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办理。要根据救助类型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对一些紧急情况实行先救助、后审批。同时,各地区要做好“救急难”的备案、公示、汇总工作,做到每一件申请的受理、办结、转办、回复都有备案,实行各地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两级公示。
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责任追究,按照《办法》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相关要求,加大对“救急难”工作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要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落实发现、报告、受理、审核、审批或转办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工作要求,对各类“救急难”事项,特别是一些影响较大或带有苗头性的急难事项,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确保“救急难”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五、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保障机制
各地区要抓紧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进社会救助创新发展,不断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六、建立和完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区要加快推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2014年所有的地区全部完成核对机制建设任务。初步建立起民政、财政、公安、人社、房管、税务、工商、金融等多部门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对申请享受各项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全方位的核对,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审批、管理水平。
七、健全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
各地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优先安排,有效落实,要进一步理顺资金渠道,按照低保结余资金可转为临时救助资金的规定,切实加大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力度,要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经费保障,进一步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按救助对象人数安排经费的要求,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八、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通过实施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及时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地方政府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积极开展购买社会服务试点工作,积极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努力构建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社会救助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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