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3-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鄂府发〔2015〕5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10号)要求,现将我市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经公布的社会救助标准,本年度内再次调整救助标准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于每月10日前、五保供养资金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07号),定期监督检查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对苏木乡镇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范畴,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旗区要于2015年3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一季度资金补发完毕,于5月10日前自查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民政局。
附件:201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附件
201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地区
城乡低保标准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
(元/人·月)
农村牧区
(元/人·年)
集中供养
(元/人·年)
分散供养
(元/人·年)
集中供养
(元/人·月)
分散供养
(元/人·月)
市级指导标准
510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东胜区
580
5040
9000
6000
1500
1100
达拉特旗
510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准格尔旗
514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伊金霍洛旗
610
5040
10000
5000
1500
1100
乌审旗
560
4968
10000
6000
1500
1100
杭锦旗
510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鄂托克旗
510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鄂托克前旗
510
4968
10000
6000
1500
1100
康巴什新区
535
4968
10000
7200
150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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