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鄂府发〔2015〕5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10号)要求,现将我市2015年社会救助标准公布(详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经公布的社会救助标准,本年度内再次调整救助标准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要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户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城乡低保资金于每月10日前、五保供养资金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足额发放到困难对象手中;要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07号),定期监督检查本辖区社会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并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对苏木乡镇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范畴,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旗区要于2015年3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一季度资金补发完毕,于5月10日前自查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市民政局。

附件:201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7日

附件

2015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一览表

地区

城乡低保标准

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

(元/人·月)

农村牧区

(元/人·年)

集中供养

(元/人·年)

分散供养

(元/人·年)

集中供养

(元/人·月)

分散供养

(元/人·月)

市级指导标准

510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东胜区

580

5040

9000

6000

1500

1100

达拉特旗

510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准格尔旗

514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伊金霍洛旗

610

5040

10000

5000

1500

1100

乌审旗

560

4968

10000

6000

1500

1100

杭锦旗

510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鄂托克旗

510

4968

8000

4968

1500

1100

鄂托克前旗

510

4968

10000

6000

1500

1100

康巴什新区

535

4968

10000

7200

150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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