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9-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13〕8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呼伦贝尔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政府法制办文件审查登记号:HGS—2013—0008)已经市政府2013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6日

呼伦贝尔市进一步深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和三届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进展,营造更优发展环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严格监督和制约行政审批权力,着力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率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快更好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坚持社会管理创新,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基本思路和具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主导作用,着力解决政府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公共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实现有质量的稳定增长、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规范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1.继续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现有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审批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及其设立依据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依据进行认真对照检查,提出拟取消或调整的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2.落实已取消、调整和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市政府已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从审批部门、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和审批内容等方面分类予以落实,防止出现擅自以备案、核准等各种名义进行变相审批。

对前置行政审批事项,凡可以采用事中、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一律取消。逐步实现企业登记与前置行政审批事项相分离。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明确设定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审批权限。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切实体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一是推动市向旗市区依法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按照有利监管、便民高效、权责一致、促进发展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旗市区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旗市区实施;凡不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且旗市区具备实施条件的,原则上下放旗市区管理。二是通过委托的方式向旗市区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区、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扩大内蒙古森工集团(林区)、呼伦贝尔农垦集团(垦区)的经济管理权限。按照“赋予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和“区内的事在区内办”的原则,在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市级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权限原则上都下放到各区实施。通过扩大行政审批和经济管理权限,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推动旗市区和新区、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林区、垦区更好更快发展。

加强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认真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考评机制,确保下放事项的切实落实和规范实施。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放事项的统筹管理,制定实施办法,提高办事效率。

4.稳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转移。逐步将行业管理、社会服务等行政审批职能转移给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重点清理转移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行业自律、行检行评、行业调查、统计、培训、考核、宣传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

5.减少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除法律、法规规定或依法须报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外,逐步取消对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自主投资、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项目的投资审批。加强经济监测预警和宏观指导信息发布,充分发挥发展规划、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价格政策、环保标准、能耗标准、安全标准、技术标准的导向作用,引导社会投资行为,优化经济结构。

6.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管理。改进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模式,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评估、管理和调整,加强对事项审批结果对其它事项的影响分析。建立市级和旗市区级《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动态管理库》,未经确认并未纳入项目库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行政审批。

(二)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

1.加大政府公共服务转移和购买服务力度。准确界定应由政府部门自身履行的职责,梳理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委托的职能和工作事项,出台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明确转移职能的部门、职能、项目和原则,形成政府职能转移承接的运行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制定政府职能部门购买服务目录,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编制社会组织目录,明确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健全公共服务提供绩效评估体系,确保公共服务质量。加快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以项目为导向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机制,推动政府由养人办事向购买服务转变。

2.加快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扩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推行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和备案双轨制,简化登记手续,分类制定指导办法,细化服务管理标准,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分级分类准入制度。重点发展服务经济、服务民生、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和完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奖励机制。规范与监督社会组织行为,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明确登记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社会组织的法人责任,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继续推进社会组织立法工作,明确社会组织法律地位,健全内部治理结构。

(三)规范高效实施行政审批行为

1.评估梳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优化流程、促进提速提效为原则,重点评估梳理市和旗市区政府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与服务科学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加快转型升级不相适应的内容,特别是涉及行政审批的条件、材料、流程、环节等方面的内容。根据评估梳理结果,适时通过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实现审批流程优化、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

2.规范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和发改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应当取消和调整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和调整。对保留的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财政和发改部门审核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标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控制收费的弹性,防止收费的随意性。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不得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禁止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搭车收费。

3.规范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行政审批相关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要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活动。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专门机构办理的服务事项,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公开确定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建立激励和淘汰机制,强化行业自律。对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实行整改或淘汰,进一步提高审批相关中介服务质量。

规范行政审批业务中介代办行为。研究制定行政审批业务代办管理办法,大力培育中介机构,不断提升其服务能力,严格规范其服务行为。培育一支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服务代办队伍,促进行政审批代办行业自律化、代办服务规范化。

4.减少行政审批环节。除确需专家论证、听证、查勘场地、检验检测等审批事项外,审批过程应控制为“受理、审核、批准、办结”四个环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原则上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或单位负责;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对同一事项实施审批的,一般由主要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并由其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的前置行政审批。

5.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每一项行政审批都要制定科学的流程,按照法定职责和履行职能的工作程序,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编制审批流程图,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各个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及收费依据等制度,明确各环节名称、办理时限、具体操作程序、监督救济等内容。对互为前置的审批事项,要依法、合理确定审批流程和责任,避免出现审批扯皮的现象;对旗市区初审、市级部门和单位审批的事项,以及市级跨部门、单位审批涉及旗市区前置审批的事项,要依法、合理确定旗市区和市级部门、单位的审批时限和权责,旗市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审并提交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的,市级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基本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先予以受理,其他申报材料边办边补正。对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要严格限定审批办理时限。符合条件的原则上实行“马上办”,做到现场办结,立等可取。

(四)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

1.推进并联审批改革。确需多个部门、单位审批的事项,要分段设计和优化跨部门、单位审批环节,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分清主次责任,健全部门、单位协调配合机制,采取串并联组合的关联审批模式,实行“同步受理、牵头协同、信息共享、资料互认、关联审批、联合踏勘、会议协调、超时追责”,简化办事手续,提高跨部门、单位审批效率。

2.推行“绿色通道”服务。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建立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实施会商、会审、会签制度,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健全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行政审批服务机制,不断优化政策和政务环境,着力解决准入难、融资难、注册难、用地难等问题,切实做到能优则优、能减则减、能免则免。

3.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行政审批事项分为标准化业务和非标准化业务。对标准化业务要建立科学的行政服务规范或标准体系,使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事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服务窗口、行为规范、监督考核等都有标准可依、按标准实施;对非标准化业务要明确并细化业务范畴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

4.推进网上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完善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建设。在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服务承诺等,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逐步建立网上办事大厅,实现部门、地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更多便利。

(五)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建设

1.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和旗市区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同步推进。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进一步推进各旗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信息化建设,实现两级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网络对接。加强对旗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在苏木乡镇(街道)建立便民服务中心,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综治信访、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及惠民、便民政策措施等纳入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在嘎查村(社区)设立免费便民代办点,推行农村牧区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将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逐步形成上下联动、层级清晰、覆盖城乡、廉洁高效的四级行政服务体系。

2.加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制度建设,认真落实切实有效的各项制度,实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比较完整的服务品牌体系。按照全面履行职能、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硬件建设,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便民设施;窗口服务区要按照职能相近、业务相关、方便办事的原则进行功能分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机构职能。进一步规范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和单位。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估、论证、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供辅助服务。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相关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入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3.推进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审批职能整合。按照审监分离、上下衔接、运转顺畅的原则,借鉴先进地区“两集中、两到位”的整合模式,梳理行政审批事项,推动各部门、各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向行政审批科集中,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审批科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研究制订行政机关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严格掌握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

(六)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制约

1.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将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纳入监督检查范围,确保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建立经常性、动态性、长效性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指定咨询机构、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严格管理,收费行为是否规范,收费的依据、标准和程序是否公开,特别是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旗市区和委托各功能区实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出现监管职能“缺位”或“不到位”现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行为,防止上减下留、断层脱节等问题发生,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下衔接、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2.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特别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建立听证制度和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

3.推进行政审批公开。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我市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推进审批项目、过程、结果公开。完善行政审批公开制度,健全公开机制,完善公开形式,提高行政审批公开效果。依法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行政审批的所有环节,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均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4.加强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建立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建立与行政审批运行机制相匹配的市、旗市区分级管理和信息互联互通的网络体系。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本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将每个事项各审批环节的审批过程和结果传输给电子监察系统实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信息服务和辅助决策的功能和作用。已建成网上办件系统的部门、单位应即时主动协调开通与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实时监控。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旗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树立改革创新意识,树立为企业和群众服务意识,统一思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高度统一思想,破除思想障碍,改变传统思维和习惯,坚定信心和决心,明确工作目标,采取得力措施,强力组织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利平同志任组长,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张毅同志、副市长陈立新同志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指导、落实、督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张天喜同志担任。

组建事项、中介清理规范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行政审批职能整合、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和监察信息化建设、监督考核机制完善和督办检查等五个工作推进组。各工作推进组抽调专人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各工作推进组要对每一项工作任务制定具体明确的工作方案,确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表。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实施。各工作推进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增强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工作专班,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工作手段。市政府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考核分量。组织督查专班进行专项检查、督办。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优化办将此工作作为行政效能、行风政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重点,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一步促进工作落实。要反对形式主义,防止走过场、应付了事,务求实效,并坚持不懈地抓下去,防止“反弹”。

(四)市和旗市区改革同步。各旗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市级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同步抓好本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市政府将同步对各旗市区督办检查、考核评比、检查验收,促进工作全面落实。

附件: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张利平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张毅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陈立新副市长

成员:张天喜市政府秘书长

杨巍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

周瑞杰市政府副秘书长

曹奉春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朝克市监察局局长

李广林市编办主任

胡庆武市财政局局长

李徳生市发改委纪检组长

陈甫市经信委主任

阿荔惠市民政局局长

李东升市工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公室),张天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巍恒、周瑞杰、曹奉春、朝克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下设五个工作推进组组成人员与工作职责:

一、事项、中介清理规范和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推进组。组长由周瑞杰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的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抽调。工作推进组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

工作职责:清理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提出市级部门保留、取消、转变管理方式、下放和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建议;清理市级部门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与市级部门对接行政审批事项;对旗市区报送的保留、取消和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希望市级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草拟市级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工作方案;研究起草加强行政审批事项日常管理的办法;研究起草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转移工作方案;研究起草减少对微观经济直接干预的工作方案;研究起草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工作方案;评估梳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相关工作制度;清理市级行政审批相关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研究起草全市规范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管理办法。

二、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工作推进组。组长由李广林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的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抽调。工作推进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编办承担。

工作职责:根据市级部门保留、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确定进驻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研究起草市和旗市区行政机关内部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和集中改革工作方案,并负责落实。

三、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组。组长由杨巍恒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市编办、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工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的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抽调。工作推进组的日常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承担。

工作职责:研究起草全市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确定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制定市级部门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和办事程序,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精简行政审批手续;推进并联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起草相关事项并联审批办法;推行“绿色通道”服务,研究起草全程代办服务办法;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研究起草行政服务规范或标准体系;研究起草行政审批公开制度,确定公开内容,在市政府网站公布。

四、行政审批和监察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组。组长由陈甫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市经信委、监察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的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市经信委、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抽调。工作推进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经信委承担。

工作职责: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研究起草市和旗市区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并负责落实。

五、监督考核机制完善和督办检查工作推进组。组长由朝克同志兼任,副组长由市监察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分管的负责同志担任。工作人员从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抽调。工作推进组的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承担。

工作职责:配合市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研究起草市和旗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监督考核的有关办法;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工作进行督办检查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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