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通辽市审计局关于全市2014年度扶贫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通辽市审计局关于全市2014年度扶贫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通政办字〔2015〕218号 |
|---|---|
| 颁布日期:2015-10-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通辽市审计局关于全市2014年度扶贫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市审计局对全市2014年度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办法》规定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现将《通辽市审计局关于全市2014年度扶贫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完成整改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于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市审计局。在报送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时,要附带整改证据,对短期内不能完全整改的问题,要说明原因,并制定整改计划。各地、各部门要针对问题,查找原因,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抓好落实。对整改不到位、拖延不整改、假整改的地区和部门负责人,要追责问责。
2015年10月23日
关于全市2014年度扶贫专项资金审计(调查)情况的报告
通辽市审计局
(2015年8月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审计局抽调两级审计人员14人,组成四个审计组采取“上审下”的方式,于今年3月至7月对全市2014年度扶贫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
2014年,通辽市财政共拨付各旗县市区(以下简称各旗县)扶贫专项资金51644万元。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含三到村三到户资金)20075万元;生态脆弱地区移民资金11000万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3481万元;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资金5800万元;专项扶贫资金1142万元;以工代赈资金4073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053万元;国有贫困林(农)场财政扶贫资金325万元;市本级安排扶贫项目资金3025万元;雨露计划补助资金600万元;残疾人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30万元;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经费40万元。截至2015年5月末,全市各旗县财政将上述扶贫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单位33773万元,专项资金未拨付17871万元,占资金总额的35%。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2014年全市各地党委、政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围绕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稳步推进“三到村三到户”精准扶贫和金融扶贫等扶贫工作,扶贫攻坚取得了明显成效。
此次全市共审计财政和扶贫资金主管部门及用款单位158个,调查扶贫村建设项目448个,走访农牧户1280户。审计资金总额4.2亿元,查出各类违纪违规资金19135.6万元,其中:挪用项目资金13502.7万元;项目未实施致使资金滞留4861万元;其他违规金额771.9万元。从审计情况看,旗县财政挪用和滞留项目资金情况较为严重,达到1.8亿元,占违纪资金总额的96%,占扶贫专项资金总额的36%,影响了扶贫项目效益的发挥。个别部门和单位还存在改变项目资金用途、项目管理不规范等方面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纠正和加以改进。
二、审计发现的问题
(一)挪用扶贫专项资金13502.7万元
1.旗县财政挪用扶贫项目资金13208万元。截至审计时,全市有6个旗县财政挪用2014年度扶贫资金共计13208万元,用于发放人员工资地方财政补贴部分及其他支出。(详见下表)
2014年6个旗县财政挪用扶贫专项资金表
单位:万元
旗县
开鲁
后旗
库伦
霍市
扎旗
奈曼
合计
金额
3905
1177
1819
320
4147
1840
13208
2.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挪用扶贫资金44.7万元。其中:用于补充公用经费12.7万元;用于其他支出32万元。具体是:科尔沁区民族宗教局挪用少数民族发展资金0.7万元,用于单位办公支出;开鲁县财政局挪用扶贫项目管理费0.1万元用于接待费支出;扎鲁特旗职业教育中心挪用2013年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项目资金2万元,用于支付单位招待费支出;扎鲁特旗民族宗教局挪用扶贫项目管理费1.9万元支付汽车修理费;扎鲁特旗扶贫办挪用扶贫项目管理费1.9万元用于汽车修理等支出;奈曼旗扶贫办挪用扶贫项目管理费6.1万元用于汽车修理及保险费支出。奈曼旗土城子乡政府财政2015年4月7日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2万元,用于该乡社会综合服务中心办公用房建设款,此款在2015年5月21日已归还。
3.改变专项资金用途250万元。奈曼旗将应用于养殖小区建设及打井上电支出的扶贫项目资金150万元改变用途,用于种植青贮玉米、购买机械、发放种植补贴等支出,项目由旗农牧业局具体实施;扎鲁特旗扶贫办将应用于打井上电支出产业化扶贫资金100万元改变用途,将项目资金存入当地农村信用社作为该项目区村民信用贷款保证金。
(二)扶贫项目“搭车收费”58.4万元
科左后旗查日苏镇程五家子嘎查实施的2014年度以工代赈新建青贮窖项目中,该嘎查向受益户每户收费2000元,合计8.8万元,审计期间督促其将该款退还给受益户;库伦旗库伦镇库伦沟村、哈达嘎查实施连片开发项目时向受益户多收取自筹资金47.7万元。其中:库伦沟村收取24万元;哈达嘎查收取23.7万元,此款在镇经管站账户结存;科左中旗舍伯吐镇中腰忙哈嘎查在代收人身意外险保费时“搭车收费”,向125户金融扶贫贷款户每户多收取150元,合计1.9万元,该款用于嘎查建蓝球场和农户维修自来水支出,但未计入财务账内核算。
(三)施工单位多计工程款7.4万元
科左后旗民族宗教局组织实施的茂道吐苏木敖特根嘎查3公里砂石路和高井嘎查1.5公里砂石路项目,经现场测量计算核减工程款2.5万元;科左后旗交通局组织实施的海鲁吐至哈仁塔班格日水泥路项目,经现场测量计算核减工程款4.9万元。
(四)扶贫项目未实施,项目资金未拨付,涉及金额4861万元
审计中发现6个旗县有部分扶贫项目未实施,项目资金在旗县财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结存,影响了扶贫开发进程和项目效益发挥。涉及金额4861万元,其中:科左中旗1967万元;奈曼旗2190万元;扎鲁特旗90万元;开鲁县108万元;科尔沁区491万元;霍林郭勒市15万元。
具体是:科左中旗珠日河牧场北哈日胡硕分场、白音查干分场、乌力吉分场和保康镇保中村2011至2014年度扶贫易地搬迁项目工程未实施,财政结存扶贫专项资金1947万元,其中:珠日河牧场白音查干分场2011年项目资金249万元,乌力吉分场2012年项目资金213万元,北哈日胡硕分场2013年项目资金750万元,保康镇保中村2014年项目资金735万元;科左中旗希佰花镇2013年连片开发项目未实施,镇政府结存项目资金20万元;奈曼旗将市本级安排的扶贫项目、以工代赈白音他拉苏木交通修路项目、以工代赈示范工程八仙筒镇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国有贫困林场项目未实施,涉及项目资金2190万元在旗财政结存;扎鲁特旗扶贫办因2014年“雨露计划”项目未实施,滞留资金60万元;2014年8月,扎鲁特旗黄花山镇西山村生猪养殖项目(2013年度市本级资金)金额30万元,因当地农牧户上访无法实施,专项资金在镇政府留存;开鲁县扶贫办扶贫专项资金账户因互助项目无法实施,滞留2011至2013三个年度扶贫互助资金108万元;科尔沁区三到村三到户项目、扶贫基金小额信贷项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雨露计划补助项目、国有贫困林场项目未实施,涉及项目资金491万元在科区财政结存;霍林郭勒市2014年雨露计划项目未实施,涉及资金15万元结存在霍市财政。
(五)农业银行在发放金融扶贫贷款时与保险公司合作搭售人身意外险,增加农牧民负担
按照旗县扶贫办与当地农业银行签订的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合作协议约定,旗县财政按照贷款发放额度(上限)的10%比例投入担保补偿资金,并将担保补偿资金(保证金)存入农业银行指定账户,专门用于贷款农牧户逾期贷款本息风险补偿。但是,2013至2014年开鲁县、科左中旗等7个旗县的农业银行在发放金融扶贫贷款时与当地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向贷款农牧户搭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贷款农牧户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审计调查时,据贷款当事人反映,如果不投保并交纳保险费,农业银行不予办理贷款,贷款农牧户从主观上并不愿意交纳保险费。截止2014年末,各旗县相关保险公司收取金融扶贫贷款户“人身意外险”保费共计504.8万元,而后保险公司将收取的保费按30%至40%的比例,以手续费(兼业代理费)名义返还农业银行,共计187.7万元,农业银行以“中间业务收入”入账管理。农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获得了业务收入,却加重了贷款农牧户的经济负担。(详见下表)
7个旗县保险公司返还农行手续费统计表
单位:万元
旗县
开鲁
库伦
后旗
奈曼
扎旗
左中
霍市
合计
收取保费金额
139.13
59.78
26.52
69.5
72.67
127.15
10.1
504.8
返还农行金额
55.65
23.9
10.61
20.85
21.8
50.86
4.04
187.7
(六)个别扶贫项目管理不规范,涉及金额201.3万元
科尔沁区民族宗教局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项目支出未实行政府采购,涉及资金5.6万元;开鲁县民族宗教局实施“少数民族发展基金”项目中,所购置的蒙古包、民族服装、乐器、会议桌椅、电脑等未经政府采购,涉及金额30万元;扎鲁特旗发改局实施的以工代赈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聘请监理机构进行监理,涉及金额150万元;科尔沁区民族宗教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涉及金额15.7万元;库伦旗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实施的砂石路项目,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已投入使用;库伦旗扶贫办组织实施的2013整村推进棚舍等工程项目,已投入使用,没有进行验收。
上述这些问题的成因,一是地方财力不足,部分旗县存在“寅吃卯粮”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资金拨付的进度,甚至造成财政挪用项目资金的现象发生;二是扶贫项目计划申请批复不及时,导致资金下拨较晚;部分项目前期准备不足或设计欠妥,或者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难以实施,不能拨付资金;三是个别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重视不够,在项目资金拨付乡镇或嘎查村后未能有效监督,造成项目未按批复计划实施,出现随意变更实施内容、搭车收费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我局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分别作出上缴财政、归还原资金渠道、限期纠正等处理决定,对科左中旗舍伯吐镇中腰忙哈嘎查向125户金融扶贫贷款户“搭车收费”1.9万元而未计入财务核算问题已移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库伦旗等7个旗县的农业银行在发放金融扶贫贷款时与当地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合作按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向贷款户搭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问题已移交通辽银监分局处理,对未实行政府采购等问题已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认真进行整改落实。
三、审计建议
(一)为了确保扶贫攻坚任务得到扎实有效落实,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我市扶贫目标如期实现。各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牢牢树立扶贫资金是“高压线”的观念,加强对各项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应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应尽的职责、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从源头上治理扶贫资金使用中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以促进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的提高。
(二)扶贫项目资金要与有关涉农资金进行整合,发挥资金效益,使有限资金发挥最大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的总要求,要有重点和有针对性地投入扶贫资金,对已批准且可行的扶贫项目要加大投入,防止扶贫项目“点多面广”和扶贫资金“撒胡椒面”现象。同时要改变扶贫资金多头管理的现状,加强扶贫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重复立项、立项不实、选项不当等情况而导致扶贫项目不能按照“方案”要求及时组织实施,使扶贫资金滞留在财政起不到扶贫的作用。
(三)扶贫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要科学合理、合法合规,要客观地分析当地自然条件、市场实际和项目的后期效益情况,不要一味地为了争取资金,盲目申报建设项目,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执行,努力降低调整项目计划的随意性。
(四)金融扶贫旨在为贫困农牧民提供资金帮助,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因此,金融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中,应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摒弃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要坚决纠正目前银行擅自设置贷款条件,与保险公司合作收取保险费,并从中获取利益的错误做法,以减轻农牧民负担,确保党的扶贫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