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制发规范性文件 “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04-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制发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通政办字〔2014〕27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在全市政府系统实行制发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旗县市区政府,市、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由起草单位向市、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同时一并报送提请市、旗县市区政府或市、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起草说明、制定依据以及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审查意见。

(二)市、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按领导批示将送审稿和其他有关材料交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室)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审查的,直接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经审查建议不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不登记,不编号,有关单位不得提请审议,不得提请签署。

(四)市、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五)市、旗县市区政府相关领导签署后,市、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印发文件并在市、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二、市、旗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行“三统一”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制定机关办公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提请审议、签署。

(三)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制发文字号后,报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登记。报请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同时,一并报送登记报告、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原件)3件、电子文本1件、制定依据以及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确认书。

(四)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对材料报送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由报送单位按要求补报。

(五)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对受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编制登记号,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制定程序和制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规范性,由制定机关负责。

(六)经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在市、旗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编号方案

(一)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是经依法登记,准予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标识。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文件首页版心右上角第1行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政府网站公布规范性文件,要在文号的下一行用与文号相同的字体字号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二)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汉语拼音缩写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名标全称,如通辽(TL)、科尔沁区(KQ)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标英文简称,市人民政府为“C”,旗县市区为“D”,乡镇为“T”。

第二部分,年份。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

第三部分,制定机关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机关代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市政府代号为“00”,市政府办公厅代号为“01”,市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机关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1”起,末尾不标“号”字;制定机关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

登记号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通辽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5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TLCR-2012-00005”;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第5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TLCR-2012-01005”;科尔沁区政府办公室2012年第10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KQDR-2012-01010”。

(三)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办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并逐月公布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四、有关备案制度的新变化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本旗县市区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工作。各旗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审查下级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做好督促检查,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后,不再执行备案制度。

五、其他事项

全市范围内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市、旗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的编制和应用工作。

201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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