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8月20日至2011年11月29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的整治行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各级政府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夯实安全基础,有效控制事故总量,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确保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重点检查内容和责任部门

(一)综合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安全基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特种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情况;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重大危险源普查、监控、预警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和责任追究情况;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相关专项督查内容落实情况。

(二)专项检查内容及责任部门。

各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对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内容包括综合督查内容和以下专项督查内容。

1.建筑行业:全面排查建设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各方责任主体是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对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各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手续审批报建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管情况;企业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建筑施工工程坍塌、高处坠落、起重机械事故预防措施情况;各施工点施工便道高边坡危险地段是否设置警示标识、标牌,是否修建了排水沟排水系统情况;检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工程、建筑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和监管情况;结合建设工程实际做好火灾的检查防范工作,重点检查木工作业区、材料堆放点、易燃易爆物品库房及厨房的消防制度是否健全,消防设备是否到位,明火作业要有动火审批手续,同时加强作业人员防火意识,及时消除火灾及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责任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2.道路客运: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要充分依托交通安全服务站和市际、县际主要道路交警临时执勤岗位,严格落实对7座以上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逢车必查的要求;严查超速、疲劳驾驶以及违法超车、客车超员、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落实客运隐患整治的各项工作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客运市场秩序和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的隐患,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对旗县级客运企业的营运车辆及驾驶人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审核,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违法和记分、交通事故情况逐一进行清理;督促客运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填写隐患排查整治台账,责令企业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和预案“五到位”。严格落实“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加快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进度,对所有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状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利用动态监控平台,建立健全对违法驾驶人的处罚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或辞退。

责任部门: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支队)、教育等部门。

3.消防安全:要以消防部门“五大活动”为契机,积极开展的“雷雨”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在建建筑工地和建筑消防设施开展集中专项治理。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采取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行动的方式,严格细致、扎实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要加大排查整治力度,坚决以自治区政府三个“硬十条”刚性措施为标准,从源头上遏制火灾多发势头。要针对火灾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深化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把易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建筑、地下空间、“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建设项目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整治重点对象,把容易出现安全漏洞、产生安全隐患的消防安全设施、疏散出口、应急通道、装饰装修材料、消防值守等关键环节和部位作为整治的主要内容,对于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资金和预案“五落实”。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于非法违法单位,要依法采取关闭取缔、责令停产整顿及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等严厉措施,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公安(消防支队)、文化、商务、教育、卫生等部门。

4.汛期安全:要组织对各类建设项目汛期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和抽查,生产单位和企业要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各类工程防洪排涝、防渗排水、抗滑稳定、水土保持等措施务必落实到位,尤其要对野外施工人员临时居住设施、矿山巷道保护措施、尾矿库(坝)威胁下游群众安全隐患进行重点排查,不符合防洪安全的要坚决整改,把险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加强防洪和防治水工作,加强对矿井采空区、塌陷、积水区及周边地表水系的巡检、排查,尤其要加强矿井涌水量观测,做好疏水和排水系统的检查维护。受洪水威胁的矿井,要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坚决杜绝淹井(矿)事故的发生。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尾矿库监测监控,防止溃坝漫坝事故发生。要大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对受到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威胁的地质勘探、施工工地、生产厂房,要切实采取防范措施,加强巡查、监测监控,落实防溃坝、坍塌、滑坡及泥石流措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企业、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军工企业要落实防雷电措施,加强对防雷电设施的检测维护和对生产线的监控。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安全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控,全面检查墙体及塔吊、提升机、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支撑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发现问题或遇雷电、大风天气,要立即停止作业。铁路、公路等部门要切实强化相关防范措施,严防事故的发生。

责任部门:公安、农牧业、水务、气象、安监等部门。

5.煤矿:突出煤矿防治瓦斯、防透水,进一步完善井下基础设施,推广井下救生舱等“六大安全应急避险系统”,改进安全技术措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安全标准化,继续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规范煤炭资源整合,指导各类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

责任部门:经信委、安监、国土资源等部门。

6.非煤矿山:强化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两建一查三抓”(即建机构、建制度,查隐患,抓管理、抓培训、抓投入)。狠抓地下矿山机械通风、提升、供电、防火、防排水和防采空区塌陷等隐患治理。加强露天矿山边坡检查,严格分台阶开采,推行危险性较大设备检测和中深孔爆破技术。加大尾矿库治理和监控,严防发生溃坝事故。

责任部门:安监局。

7.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开展以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查隐患、查制度、查培训、查应急预案、查重大危险源登记和监控为主要内容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安全专项检查;推行危化品企业自动化系统,淘汰落后工艺;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打击液氯、液化石油气、液氨、剧毒溶剂等品种的非法运输、储存行为;严格烟花爆竹销售许可和配送制度,治理“三超一改”,打击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行为,严格驻厂员制度和视频监控措施。

责任部门: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经信委、供销社等部门。

此外,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实施方案。要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企业为重点,组织督促检查,强化隐患单位的自查自改,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

三、具体安排

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综合指导、协调,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的形式。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

(一)准备阶段(8月底前)。

各旗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领域的重点,制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完成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督促落实。并于8月25日前,将工作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报送市安委办。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9月底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改,认真治理事故隐患。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立即实施整改和治理;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和防范措施,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

(三)督促检查阶段(10月-11月29日)。

1.各旗县市区政府组成由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区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全覆盖。

2.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领导带队、相关人员参加的督查组,对本系统和本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督查全覆盖。

3.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会同安监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市政府督查组,适时对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相关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4.各旗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于2011年11月29日前,将开展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总结报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报市政府,通报全市。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自治区主要领导近期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精神,正确认识科学发展与安全发展的关系,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这次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减少隐患、遏制事故的重要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安全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工作,通力协作,共同推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各项活动。各地要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周密部署,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做到“三个结合”,即专项行动与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相结合;专项行动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和技术进步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有关部门已部署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要逐项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妥善制订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各有关部门要将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并做好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专项行动期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全面深入。专项整治行动要坚持点面结合,统筹兼顾。既要全面发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彻底排查隐患和问题,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又要着重检查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地方、行业和企业,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行业领域,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隐患点等,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切实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此次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对专项行动开展不认真、走过场或者督查不力的单位和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或公开曝光。要将挂牌督办、标准化建设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扎实落到实处。

(五)着眼长远,建章立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积极探索各项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努力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常态化,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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