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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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4〕44号)
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43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194号)要求,现将我市开展此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是国土资源部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充分发挥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机制的导向作用,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等文件要求开展的工作。国土资源部将充分运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开发区用地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测,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退出的主要依据。因此,各区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市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陈文库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朱树生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万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海彦千里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杨子清乌达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钱旭海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闫雪峰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鲁润利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闫晓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科长
高剑市国土资源局海勃湾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王洪江市国土资源局乌达分局副局长
赵效国市国土资源局海南分局副局长
张增利市国土资源局低碳园区分局副局长
赵文利千里山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部副部长
郝建国乌达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运行办公室主任
张东海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办主任
何青春乌海经济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管委会规划前期科科长
赵建江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鲁润利,负责评价工作的联络和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4〕194号)要求,凡列入自治区级和国家级的各类开发区(不包括旅游度假区)都必须按要求开展评价。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开发区的界定,批准日期均按2013年12月31日前掌握。是否属于自治区级开发区,以自治区政府批准文件为准。为了衡量和了解其他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状况,其他开发区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自愿开展评价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各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开发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是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并负责确定各开发区评价项目技术承担单位。各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协助所在地国土资源分局和项目技术承担单位做好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
三、落实经费,严格标准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国土资源部“各开发区评价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支持”的要求,由各区政府负责落实。为确保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和评价结果的可比性,评价技术工作要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价工作。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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