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乌政发〔2013〕31号
颁布日期:2013-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资源,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优化发展环境,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建设群众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现就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为核心,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集约化,资源配置效益化,运作机制透明化,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管办分离的原则,部门依法监管,交易中心规范操作,建立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的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管理运行体制。

2.坚持市场配置原则,以市场为导向,通过公开交易、公平竞争、公正操作,促进公共资源合理配置。

3.坚持竞争择优原则,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暗箱操作,促进公平有序竞争。

5.坚持统一规范原则,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市场监管的监督管理机制,确保规范、高效、快捷。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整合市直部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集中统一的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房屋建筑、交通、水利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政府采购(含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非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以及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实行统一的模式化管理,阳光交易,集中监管。

三、机构设置及职能职责

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运行管理模式。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公管委);市公管委下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公管办),为公管委常设工作机构,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领导机构;同时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公管办所属相当于副处级事业单位。

(一)市公管委组成人员

主任:陶淑菊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郑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徐志明市委常委、纪委书记

成员:武瑛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蔡桂芳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发荣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政府副秘书长

王晓军市发改委主任

李尚荣市财政局局长

陈永杰市住建委主任

刘常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翟辰文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刘治民市林业局局长

刘福全市水利局局长

乔太平市卫生局局长

池涛市农牧业局局长

陈明市审计局局长

李晓帆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市公管委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决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方针、政策等重大事项,审定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重大问题以及指导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市公管办

市公管办是市公管委的日常办事机构,隶属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公管委日常工作,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市公管办主任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兼任。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公管委决策事项;负责组织制定有关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负责招投标市场的统一管理,监督交易行为,受理交易投诉;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对涉及交易活动的中介机构统一管理,对所属各旗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业务进行指导。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市公管办下设相当于副处级的二级事业单位,是集中统一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服务机构,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为进场监督的行政监察部门提供监督场所和软件信息等服务;负责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咨询等服务;负责场内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受理交易登记、编制有关交易文件和交易目录、专家抽取使用、发布交易信息、见证交易过程、组织或参与交易活动的履约验收工作、管理场内秩序、保存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等工作);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考核工作;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

四、运行方式

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综合监管、实行集中交易”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六个统一操作。

(一)统一交易平台。撤销原隶属于市财政局的政府采购中心、隶属于市住建委的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中心、隶属于市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其编制职能划入市公管办。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政执法、监督权由市公管办履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依法履行项目立项审批、预算审核、资金拨付、施工监督、履约验收等行业监管职责。

(二)统一进场交易。凡涉及我市国有资金、资产、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建设、采购、资产出让出租等具有竞争性项目的交易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具体包括以下项目。1、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交通运输工程,能源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邮电通讯工程,生态保护工程;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3、土地矿业权交易项目: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转让;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拍卖、租赁,特种行业经营,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招标选定,社会单位委托的交易事项,物业管理以及其它需政府重点监管的公共权益与服务项目和司法部门罚没物品、银行抵贷物品的拍卖。对场外交易的项目,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

(三)统一信息发布。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信息在指定媒介发布,同时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上发布,确保投标人及时得到完整、真实、对称的招标信息。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经公示,由市公管办见证后发放中标通知书。交易中心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法人和企业进行认定、曝光。严重违规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统一交易规则。在坚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矿产资源产权交易和其他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由市公管办统一制定和完善交易活动规则、实施细则、交易流程和监督管理的配套制度。

(五)统一评标专家库。整合我市现有各部门评标专家库,按专业类别统一建立评标专家库,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并逐步实现评标专家库跨区域合作,做到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更换评标专家库信息,优化评标资源。

(六)统一市场监管。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市公管办要切实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构和交易中心的工作制度及具体管理制度,加强对交易过程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管。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履约实施环节进行重点监管,市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要依法履行专业监管职责,同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软硬件设施。按照信息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要求,加强交易中心软硬件设施建设,保障阳光交易。一是建立交易中心业务办公系统和监管系统,规范操作程序,通过电子大屏幕、咨询机实现交易信息、中标公示、场所安排网上公布,实现交易全程透明。二是建立评标专家电脑随机抽取系统,运用计算机自动抽取评委及语音通知系统,同时做好保密工作。三是建立现场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并录像存档,发现问题,监管人员要快速做出反应,并予以纠正、处理。遇到投诉可随时调阅,准确认定责任。四是建立独立的评标区,评标区和开标区相隔离,实行评标专家指纹门禁系统。五是探索建立和完善网上报名、电子辅助评标系统,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杜绝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干扰因素的影响,提高工作效率。

(二)统一思想认识。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发展环境的需要,是深化反腐败抓源头的重要举措。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树立全局观念,充分认识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支持配合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三)落实工作责任。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单位要精心组织,有序推进,高效廉洁地完成建设任务。市公管办负责做好协调推进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职能整合和人员调配工作,严禁从部门利益出发干扰和阻碍公共资源综合交易平台建设,要根据新的运行机制及时调整和改进工作,确保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肃工作纪律。市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心和土地矿业权交易中心及其主管部门在整合移交工作中,要严格组织纪律、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做好人、财、物和档案的移交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入运行后,按照《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原有的交易中心一律停止运行,并自觉将交易项目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对因违规场外交易、筹建工作措施不力、行动迟缓和推诿扯皮而延误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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