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乌兰察布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

乌兰察布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发展群众体育事业,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进程,构建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精神,结合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发展现状

1995年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的全民健身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健身意识明显增强,各类体育设施建设逐步加快,组织网络不断完善,体育锻炼人口比例不断增加,健身指导队伍规模逐步扩大,健身活动蓬勃开展,全民健身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但是,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热情持续高涨,多元化的健身需求与薄弱的公共物质体育基础和紧缺的公共体育资源之间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不仅存在着公共体育服务资源严重不足、健身事业经费短缺、健身设施匮乏、健身指导欠缺等基础性问题,而且存在着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不健全、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以及城乡、区域、行业之间不均衡现象明显等体育公共服务与体育权益保障的公平性问题,同时也存在着公共和非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效率与开放程度不高、财政投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服务性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程度不同地制约着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予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需求为出发点,以保障广大人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为根本任务,以增强全民健身服务能力、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推动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抓手,打基础、抓主业、拓产业,积极推进体育设施便民化、公共服务多样化、科学健身生活化、体育资源信息化,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构建和谐乌兰察布做出贡献。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进一步增强,身体素质明显提高;广泛开展群众健身活动,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显著增加;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明显扩大,体育健身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体育健身设施更加完善,形成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的全民健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主要任务

1、城乡居民身体素质明显提高。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人群的体育健身事业发展,不断提高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水平。进一步加强国民体质测定工作和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的开展,国民体质测定合格标准的城乡人数比例达到90%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达到37%。

2、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一步完善。实施市和旗县市区全民健身中心、城市社区与嘎查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工程,不断提高人均公共体育设施占地面积。到2015年,全市的公共体育设施都要达到国家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巩固已建成的市、旗县、乡镇(办事处)、行政村(社区)四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开放率有较大提高,形成各类体育设施合理布局、互为补充、面向大众的网络化格局,实现全民健身设施全覆盖,力争做到市民出行1000米以内即有健身设施。

3、社会体育指导队伍发展壮大。成立社会指导员协会,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建设,加强培训,扩大队伍。建立并完善对体育指导员的登记注册、规范管理、表彰奖励和经费投入机制。每年市级培训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100名,每个旗县至少培训50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在注重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质量提升,使其真正能发挥作用。全市常年参与指导基层活动的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保持在1500人以上。到2015年全市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人数达到3000人以上,获得执业资格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达到600人。强化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形成组织落实、结构合理、覆盖城乡、服务到位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

4、建立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市体育总会要加强对单项体育协会的组织管理。各旗县市区都要成立体育总会和5至10个有地区特点的体育协会。到2015年市级体育协会数量不少于40个,旗县不少于20个。城市街道、办事处都要建有文体委员会,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健身俱乐部。苏木乡镇和60%的嘎查村建成体育俱乐部,同时要发挥行业体育协会、人群体育协会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体育社团组织作用。每建成一个基层站点,配备一名社会指导员,组织一支健身队伍,培育一个主导项目,每年至少举办一次群体活动,切实提高基层站点的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

5、青少年体质状况得到较大改善。将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纳入学校教育考核主要指标,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检查指导工作机制和督导制度。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逐步增加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传统项目学校和青少年户外营地的数量,创建“青少年体育活动中心”,初步建立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人人有项目、班级有团队、学校有特色的青少年体育组织网络,定期进行体质监测,使在校学生普遍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

6、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利用“全民健身日”等各种节点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体育活动,培育和打造体育健身活动品牌,塑造体育活动精品。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体育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体育健身活动,提高全民参与健身锻炼的自觉性。每个旗县市区每年要举办3-5次有影响、有规模的群体活动和10-20项次单项体育竞赛活动;街道、苏木乡镇开展不少于5项次的群众体育活动;有条件的嘎查、行政村也要组织单项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要举办1-3项次针对不同健身人群的体育活动,使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

7、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以政府统筹规划领导,体育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方面配合,群众参与的管理体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体育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体育健身休闲市场,引导城乡居民自觉自愿进行体育健身消费。要提高体育健身服务从业人员素质,培育和形成一批实力雄厚、技术力量强的体育健身服务企业和品牌。

四、实施重点

以体育生活化、健身科学化、服务便民化为统领,以运动、健康、幸福为主题,以倡导“每天运动一小时,健康工作每一天,幸福生活一辈子”的健身理念为重点,推进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

(一)深入开展全民健身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开办专栏,举办讲座,播发公益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出版科普图书、音像制品,普及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借助“全民健身日”、重大体育赛事及各种体育活动加强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开展“终身体育”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和参加体育健身的社会风气。市广播电视台要安排专门时段播放广播体操、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太极拳(剑)等普及健身活动的节目,市报社开辟专栏,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公民科学健身素养。各旗县市区新闻媒体也要开辟专栏(专门时段)宣传健身知识。要建立全民健身信息平台,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大力发展城市社区体育和农村牧区体育事业。坚持城市以街道和居住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为重点,农村牧区以苏木乡镇为重点的发展原则,将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作为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建设的基本内容。积极推广“三个一”工程,即:每个社区(嘎查村)配备一名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每年举办一次全民健身活动,推出一套适合人群和地域特点的健身方法。

(三)积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开展以民族优秀传统体育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在学校体育课和课外活动中设置优秀民族传统体育内容。建立健全基层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教师、社会体育指导员和高水平人才。建立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培训基地。做好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发掘、整理、传承和发展工作,每四年举行一次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那达慕大会;有条件的旗县市区每二年召开一次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或那达慕大会。

(四)广泛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充分发挥行业体协、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坚持工间(前)操制度,开展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和职工体质测试活动。创新职工体育发展模式和基层职工体育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完善社区体育与职工体育互补机制。

(五)全面发展老年人体育。建立健全老年人体育协会、老年活动中心、晨晚练点和体育健身团队。每年举行一次全市老年人门球赛,旗县市区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

(六)大力推广残疾人体育活动。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培养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教师和社会体育指导员,为残疾人建设就近方便的体育健身设施。要做好残疾学生体育工作,提供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与体育康复项目。

(七)办好群众性体育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地就近”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主题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组织举办好全市和地方综合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改革群众体育比赛活动模式,简化形式,淡化锦标,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促进广大群众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的广泛开展。培育和打造体育健身活动品牌,塑造体育健身活动精品,逐步形成“一地一品牌,一地一特色”的体育健身活动格局。

(八)切实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积极开展课余体育训练,倡导科学、健康的青少年健身和运动理念。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责任共担、荣誉共沾”的原则,实施市、旗县市区联动战略,加强市、旗县市区体校、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青少年户外营地建设,人口在25万人以上的旗县市区要成立一所业余体校,其它旗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可成立青少年体校或业余训练网点;各旗县市区要建立3—5个有地区特色的青少年俱乐部;市级每三年举办一次青少年(中小学生)运动会,每年举办一次青少年体育基地达标赛;各旗县市区每年举办一次青少年(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学校每年举办一次校级运动会或单项比赛。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重视体育师资建设,配备体育专业教师,保证体育教学经费,改善学校体育设施条件。

(九)加大体育设施建设力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标准规定,城乡规划和土地总体规划应保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需求,依法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级要建设体育中心、体育馆、体育公园、训练基地等一批体育设施;各旗县市区要建设一个以综合运动馆、蓝球、乒乓球和羽毛球等项目运动场所为主的全民健身中心,并至少新建1个10000平米或3—5个3000—5000平米以上的全民健身广场;8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建有以篮球场、门球场、健身路径、室内乒乓球和健身房为主的全民健身活动站;50%的嘎查村(社区)建有以篮球场、健身路径和室内乒乓球为主的全民健身活动点;机关、企事业单位也要建有相应的体育设施;要为社区、乡镇、学校配备健身路径,完善管理办法,明确维护、管理职责和责任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山野等自然条件,建设室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和户外运动设施。新建、改扩建居民区必须按照人均不低于0.2平方米的用地指标预留体育用地,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规划设计方案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实施的“全民建身中心”、“体育公园”、“农牧民体育健身工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雪碳工程”、“乡镇体育健身中心”等公益性体育建设项目,在选址、立项、征地、建设等方面要给予优惠。要依法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体育场馆设施,对现有体育场馆违法拆迁、占用、挪作它用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积极推进体育生活化进程。增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意识和科学健身素养,依法倡导公民学会2种以上体育健身方法和每周参加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并以中等强度为主的健身活动,唱响“321”体育生活旋律。积极推广《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广泛开展体育锻炼达标测试活动,使体育健身成为更多人的基本生活方式,逐步实现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十一)扶持全民健身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健身休闲和竞赛表演市场,引导大众体育消费。扶持大众化的营利性体育健身场所建设,认真落实体育健身服务质量认证制度,建立和完善体育健身服务规范。创新体育健身方式,促进体育与文化、医疗、教育、旅游的相互融合,促进全民健身与竞技体育和体育产业相互带动、共同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的要求,将全民健身事业依法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工作评估内容。依法建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状况的综合评价机制,在资金、场地、机构、人员和责任等方面形成支持有方、保障有力的格局。

(二)加大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公共财政对群众体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市级2012年人均达到0.5元,以后每年按人均0.2元增长,力争到“十二五”末,全民健身经费达到人均1元,并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增长而相应增加。旗县市区也要参照此标准执行。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体育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比例,要随着城乡建设规划的实施,结合体育设施建设的实际需要依法确定。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公共体育设施的年度维修费要不低于城市维护费用的5%。市财政要对参加自治区民运会、农运会、残运会、健身大会和全区各类群体性比赛(活动)所必需的参赛经费和奖金给予保障。由体育主管部门安排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必须确保60﹪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积极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三)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实施体育设施开放资助工程,针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存在较大难度的问题,依法落实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公共责任保险、给予财政补贴的规定;针对居民住宅区配套体育设施不足问题,依法落实体育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监管的规定;针对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不足等问题,依法落实对其水、电、气等物耗费用的收取按照公益性场所给予优待的规定。依法推进广场等公共场所的体育健身区域和健身设备建设,推进体育健身园林化和园林体育健身化建设进程,推进利用自然、人文资源开发体育健身场所的进程。

(四)建立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利用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建立不同类型的健身活动站(点)或晨(晚)练点;利用文化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共同建设文化体育活动站(点)和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利用卫生防疫等设施,建立居民体质测定点和健身指导站;利用地方资源优势,发展登山、户外营地、拓展运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旅游、休闲项目。

(五)进一步做好信息、科研和法制建设工作。加快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网络建设,建立全民健身基础数据统计体系,不断提高全民健身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体育科研机构和体育院校作用,积极开展体育健身项目的应用研究,推广适合不同人群特点和健身需求的新项目、新方法。研究制定与《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配套实施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建立行政执法督导和问责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各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作为相关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全民健身工作。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政策,积极采取直接提供、委托提供、购买服务或政策扶持等形式,提高公共体育服务水平。

(二)建立评价机制。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涉及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规划纳入、经费列支、设施建设、扶持引导和监督管理等要建立健全科学评价机制,依法做好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工作的综合评价工作。旗县级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本届人民政府届满时的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建立通报制度。旗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实施的年度评估办法,每年对本级和下一级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通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并将评估结果和对策意见报市体育主管部门。

(四)推进依法治体。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依法强化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保证本实施计划的顺利实施。

本计划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共同推行和组织实施。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照本计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各部门、各行业也要制定相应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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