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青政[2013]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实施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就开展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通过普查,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二、对象范围和内容时间
此次普查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三、组织和实施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省情省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和具体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履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共同组织实施,高质量完成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各州(地、市)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各地区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经费保障和工作要求
做好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将普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强化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将经济普查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
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做好普查成果应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社会经济地理信息系统,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
附件:
1.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2.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2013年5月7日
附件1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徐福顺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马骥省政府副秘书长
侯碧波省统计局局长
王新平省财政厅副厅长
沈传立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梅毅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曹国宁省监察厅纠风室主任
郑海卫省编办副主任
陈志忠省经委副主任
张宗寿省民宗委副主任
董林省教育厅专职督学
张谦省公安厅副厅长
陈庆华省社会组织党工委专职副书记
师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王永祥省交通厅副厅长
王旭斌省商务厅副厅长
刘魁省卫生厅副厅长
侯涛省地税局副局长
陈伟省统计局副局长
韩有林省工商局副局长
康永辉省质监局副局长
郗利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
高世俊省国税局副局长
李积文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副总队长
全生明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杨仁远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总会计师
刘义明青藏铁路公司总会计师
贾连青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赵利平青海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
贡伟宏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副行长
李蔚春青海证监局副局长
谢磊青海保监局副局长
郭亚频省军区劳动人事办公室主任
杨全刚武警青海总队副司令员
李宏斌62201部队参谋长
李强国68060部队副参谋长
吕伟96351部队战勤处副处长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省统计局副局长陈伟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为便于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调沟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有效发挥联合协作机制作用,高质量组织实施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职责分工
各成员单位负责协助提供经济普查所需相关资料;负责本系统、本部门的宣传动员和配合登记工作;参加经济普查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反馈本系统本行业经济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根据各自职能,具体分工如下:
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制定全省普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全面负责专业技术工作。承担普查物资准备、普查清查摸底、普查区域划分、综合试点、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处理、技术保障、数据发布、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省经济普查办公室做好省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批落实普查经费;协调县级普查经费,督促检查经济普查专项调查经费使用情况及下级财政经费落实,确保经费足额按时到位。
省委宣传部负责经济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新闻媒体共同做好普查宣传工作,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事项。
省公安厅负责普查的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普查登记阶段在社区、居委会和特殊场所配备相应民警协助入户登记。省编办、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质监局负责相关基本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普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省编办负责提供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资料。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单位名录库资料。省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库资料。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的有关资料。省质监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资料。
省经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按照普查登记的要求提供相关名录资料。
省民宗委负责协调宗教场所配合普查工作。
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负责《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规定的调查事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提供基础地理信息等资料。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公司负责提供本系统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名录,提供普查登记资料,负责对本系统产业活动单位及分支机构的普查结果进行确认。
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负责协助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系统内的普查工作,并提供有关普查资料。
青藏铁路公司负责协助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经济普查;协助配合各级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铁路运输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62201部队、68060部队、96351部队负责本部队及所属部队的普查登记工作。
二、工作方式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普查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二)领导小组重要文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印发,一般性工作文件由省统计局局长兼领导小组副组长签发。
(三)经济普查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需要协调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四)建立联络员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经济普查进展情况,与成员单位沟通数据搜集、数据提供等情况。
(五)建立成员单位分片包干督查制度。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督查各州(地、市)普查各阶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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