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宁政办〔2009〕121号
颁布日期:2009-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市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9〕1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市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市地震局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一项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西宁市是全国确定的21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之一,为最大程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震局关于2009年地震趋势和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9〕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按照《西宁市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优化地震台网布局,加快前兆台网的数字化建设,加强对我市四区三县地震活动的监测;积极争取省地震局支持,实现与全省地震监测台网双向互通,信息共享;贯彻落实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地震监测管理办法》,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进一步加强以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为主要内容的“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因地制宜开展地下水、动植物等宏观异常观察,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临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地震知识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地震部门要努力捕捉地震前兆信息,加强分析会商,加强地震预报对策研究,要特别重视重大社会活动的防震对策和地震预警工作。

二、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城市建设的地震安全工作

城建、地震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一般建筑必须按照《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据此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程序;所有新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

地震部门要加大地震安全农居工程的推广力度,将试点建设的成功经验,采取召开培训会、发放资料、布置展板挂图等方式普及到村,做到家喻户晓;要充分调动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做好乡镇农居建筑类别,建筑风格的调研工作,组织力量设计一批抗震性能比较好,具有地方特色的农居设计图,并在农居建设中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发改委、城建、农牧、民政等部门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工程建设中推广地震安全农居工程,逐步改变我市乡村民居设防差的状况。

三、强化忧患意识,努力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强化忧患意识,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思想准备、工作准备和物资准备。要进一步修订地震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使预案更加科学、实用,增强可操作性。

城建、园林、地震等部门,要按照《西宁市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政府确定的12处应急避险场所。

地震、民政、消防等部门要依据《西宁市社区防震减灾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方案》,在全市社区和大中专院校推进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并做好基础培训工作,提升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民政部门要加强救灾物资调拨储备,保证受灾群众3?5天的基本生活能够妥善安排。通信部门要加强通信保障能力建设,确保紧急通信联络畅通。卫生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及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城建、交通、电力、水务等部门要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抢修恢复工作,确保生命线工程正常运行。

四、坚持常抓不懈,深入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危机管理和处置能力,确保在应对地震灾害时,能够采取恰当、合理的措施。最大限度的防止因决策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地震、科技等部门要制定防震减灾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对城乡群众普及地震科学、应急避险知识,引导、帮助群众消除恐震心理。增强全民防震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宣传部门要有效利用媒体,宣传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地震、教育部门要共同做好全市中小学生的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防震减灾示范学校的作用,推广“汶川大地震”成功避险学校的经验,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地震知识进课堂,应急演练入校园”的宣教活动,并形成长效机制。

五、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防震减灾工作保障措施

各区(县)政府要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应工作,切实保证防震减灾工作有人管、有人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防震减灾队伍的稳定;要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经费投入渠道,按事权和财权统一的原则,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群测群防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依据全市防震减灾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防震减灾事业发展。

地震部门要认真做好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和《青海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办法》(省政府66号令)、《西宁市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西宁市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的宣传实施工作,并积极开展依法确定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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