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滨政办发[2013]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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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13 | 失效日期:2015-09-30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13日
滨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4号文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8号)精神,参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中小企局字〔2013〕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县(区)考核的内容及方法
(一)县(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1.创业兴业目标
(1)每万人拥有中小微企业户数、从业人数及同比增速。
(2)每年新登记设立私营企业户数、注册资金、人数及同比增速。
(3)实施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计划、中小企业培育计划、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中小企业特色产业提升计划等“四项计划”,完成“四升”分解指标情况。
2.发展目标
(4)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营收和规模以下小型微型企业营收增速。
(5)完成培育自主品牌、专精特新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特色企业分解指标情况。
(6)每万户中小微型企业拥有授权专利及发明专利、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和创新企业数及同比增速。(7)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情况。3.发展环境考核指标(8)年末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及变化。(9)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占当年县(区)级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及同比增速。(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11)中小微型企业发展在县(区)级年度目标考核中所占分值。(12)年度中小微企业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二)县(区)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
二、对乡(镇、办)考核的内容及方法
(一)乡(镇、办)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1.创业兴业目标(1)每万人拥有中小微企业户数、从业人数及同比增速。(2)每年新登记设立私营企业户数、注册资金、人数及同比增速。(3)每年新增注册个体经营户数及同比增速。2.发展目标(4)年纳税额过1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户数及同比增速。(5)年度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6)中小微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情况。(7)每万户中小微型企业拥有授权专利、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数、创新企业数及同比增速。3.发展环境考核指标(8)组织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措施及成效。(9)小微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特色产业镇建设情况。(10)年度中小微企业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二)乡(镇、办)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
三、对产业集群的考核内容及方法
(一)产业集群发展考核指标。
1.产业集群产品销售收入及同比增速。2.产业集群内新注册企业户数。3.产业集群内新发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4.产业集群新建公共服务机构数量。5.产业集群内企业新增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数量。
(二)产业集群发展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
四、对成长型先进中小微企业的考核
(一)成长型先进中小微企业考核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及上交税收连续2年增速在20%以上。2.具有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成果。3.具有5件以上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件以上。4.建立了市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
(二)成长型先进中小微企业考核方法。
各县(区)根据上述条件推荐2-3家企业,市考核工作组按照各企业条件优劣由高到低进行排序,选择前20名为成长型先进中小微企业。
五、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
对与中小微企业发展有关的市直部门,组织各县(区)政府和100个中小微企业进行民主评议,按照“优秀、一般、较差”三个层次测评,获优秀票数前15名的部门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先进单位”。
六、考核办法
采取年度考核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注重对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的过程优化和监管。每年年初,市直有关部门提供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指标,并对有关中小微企业运行指标情况实行季调度,及时与各县(区)进行沟通反馈,对进展滞后、效率不高的进行督促整改,帮助解决指标完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及时改进、持续提升。每年年终,由市相关部门分别提供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有关数据,根据考核标准,按照得分高低,对各县(区)及乡(镇、办)中小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排序。
七、考核结果应用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绩效管理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列为市级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价县(区)、乡(镇、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内容。
对考核成绩列入前3名的县(区),授予“发展中小微企业先进县(区)”;对考核成绩列入前10名的乡(镇、办),授予“发展中小微企业明星乡镇”。给予县(区)和乡(镇、办)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人奖励价值5000元的奖牌,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年终考核得分排名前列的县(区),在安排市级和争取省级、国家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时,给予重点倾斜。对得分前5名的产业集群,授予“先进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对成长型先进中小微企业,授予“先进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优秀市直部门,授予“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先进单位”。被市直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乡(镇、办)不予表彰。
八、组织实施
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中小企业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滨州调查队、市知识产权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和人行滨州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九、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考核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如实、及时提供考核指标规定的各项数据,保证数据来源准确可靠。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
附件:1.县(区)中小微企业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
2.乡(镇、办)中小微企业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
3.产业集群考核指标分值权重及评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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