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德政办发〔200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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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德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较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实现全市化工企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高度重视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市现有化工生产企业209家,其中大型企业2家,占1%;中型企业16家,占7.7%;小型企业191家,占91.3%。产品和原料涉及200余种危险化学品,光气、合成氨生产企业数量位于全省前列。小企业占绝大多数,工艺技术落后、装置安全设施差,事故隐患多,安全投入不足。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具备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要求条件,全市化工企业仅有注册安全工程师31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落实,“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造成了伤亡事故,给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和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带来较大压力和影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领导、监管和主体责任
2.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监管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发展规划、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安全投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问题。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新格局。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引导化工企业使用成熟可靠的生产工艺,安全先进的生产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建立一支具备战略发展思维、专业水平高、科学管理能力强的企业管理团队和精通熟练的高技能员工队伍。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明确化工产业发展思路,严格控制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和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化工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
三、开展专项整治,合理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3.根据全市化工企业依法取得许可证及证照齐备状况、产品及产业发展受国家政策的支持程度等14个方面情况,确定在全市开展“四个一批”专项整治活动。一是优化提升一批。对基础条件优良、发展潜力大的从业单位,进一步提升安全发展水平。二是规范改造一批。对基础条件较好、经过改造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加强督促改造,规范化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水平。三是治理整顿一批。对基础条件一般、仍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一律停产停业,限期整顿,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四是关闭取缔一批。对基础条件差、经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关闭。4.开展对加油、加气站点的专项整治。对加油、加气站点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无成品油经营许可、安全经营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加油站点和无手续的加气站点,以及无法达到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站点,一律予以取缔。5.按照“产业集聚”与“循环经济”的原则,依法规划市、县化工集中区(园区),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完善水电气(汽)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明确化工集中区(园区)规划意见,2009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化工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自2009年4月起,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须在规划的市、县化工集中区(园区)内建设,现有化工企业要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集中区(园区)。对没有规划化工集中区(园区)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化工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
四、严格安全许可和管理人员从业条件
6.安监部门对未经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的危险化学品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出现“未批先建”现象的县(市、区),除进行通报批评外,安监、环保部门停止对其辖区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发改、经委部门停止对其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直到清理、整顿完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严格标准、程序、条件和时限进行现场审核,要把关键装置部位是否安装自动化控制系统,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及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评价报告》是否与企业现状一致,是否全面、真实、客观的反映企业安全管理情况作为审核的重点。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否则不予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
8.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4号)要求,化工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法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法定要求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认真实施“责任关怀”行动,树立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意识,通过自愿承诺,不断改善健康、安全和环保状况,提升企业安全发展水平。9.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和工艺水平。2010年底前,所有采用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和高危险化工储存装置必须实现生产过程中危险环节关键操作的自动化控制,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及可燃、有毒气体浓度等工艺指标的检测和超限报警,生产装置的安全联锁停车;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氢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或安全仪表系统(SIS)。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涉及化工装置属于安装改造范围的,必须同时设计、安装和使用相应的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联锁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进行安全评价。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重氮化、加氢反应等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每2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装置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安全评价。10.鼓励有关企业和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积极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对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气)站的储油(气)罐进行技术改造。组织有条件的大型化工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六、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1.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工作机制。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席会议由安监部门牵头,由监察、工会、公安(交警、刑警、治安)、发改、经委、规划、建设、环保、交通、卫生、工商、质监、邮政、铁路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或根据成员单位的要求临时召开,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督查工作,完善案件交接程序。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形成“信息共享、动态监控、联合执法、及时反馈”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12.各县(市、区)要统筹规划并指定有关部门于2009年6月底前,建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的车载监控终端。建立完善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提高监督检查效果。按照《山东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5〕81号)要求,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发货和装卸环节的查验、核准、登记等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建设,完善卸载条件,提高卸载能力。13.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工艺、技术、装备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化工投料试车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生产、技术部门和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转让方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共同编制试车方案。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制定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并经过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技术转让方认可同意,报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现场核查验证,符合要求的颁发备案告知书,未取得试生产备案告知书前,建设单位不得进行试生产。对违法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要停产整顿,依法进行查处。
七、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14.严格执行原化工部颁布的41条禁令、《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化工检修现场安全管理检查标准》,加强动火作业、电气作业、拆除作业、设备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和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借鉴航空企业、煤矿企业推行的“手指口述”管理法,运用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等一系列行为,对工作过程每一道工序的岗位操作规程和作业要领进行确认,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减少操作失误,确保安全生产。15.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措施、期限、资金、责任人和防范措施“五个落实”。16.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2010年底前,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全部实现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其中,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带储存)企业要全部达到二级以上安全标准化。
八、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1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主动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18.每年1月份,化工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中央、省驻德有关企业要向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接受现场核查。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时报告,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要求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建设项目的装置试车、试生产(使用)要在活动实施前一周将实施日期、活动范围、内容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建设项目试生产装置、企业生产装置的紧急停车等重大异常活动,应在停车处理完成后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并应在开车前书面将停车情况、开车制定的安全措施报告安监部门。19.化工企业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积极做好企业预案与当地政府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企业所在地政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相应级别的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针对性,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中小企业要与当地消防部门、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化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联动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十、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
21.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辨识、登记、评价和监控,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建立档案。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制定监控方案,并将安全评价结果和监控方案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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