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菏政办发〔2011〕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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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8-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公路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公路通车总里程达2.04万公里,其中国、省干线公路1573.4公里,县、乡、村级公路1.88万公里,公路通行能力和通达深度大幅度提高,公路基础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显著增强。深入贯彻实施《条例》,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交通主管、公路主办、部门协调”公路保护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公路路网运转效能,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从促进公路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各县区要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及公路发展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公路、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所辖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确定权属关系,并登记造册,绘制地图,建立专门档案。
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不得少于30米,国道不得少于20米,省道不得少于15米,县道不得少于10米,乡道不得少于5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要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必须符合国道、省道不得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得少于20米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范围要在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划定并向社会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后,由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设置界桩。
2011年7月1日《条例》施行前建筑控制区内已存在违法建筑,由各县区组织依法拆除。
三、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
各县区要对照《条例》规定,组织交通运输、公路、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及公路沿线乡镇政府(办事处),对公路沿线路域环境进行综合治理。要强化规划、城乡建设等源头环节管理,现存马路市场要限期迁移,杜绝公路“街道化”和“马路市场”。
禁止在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搭乱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禁止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禁止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挖掘采砂。
四、强化超限超载专项治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时,要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办事处)要根据实际,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设施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固定超限检测站管理,规范执法,文明服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要严格审批程序。
1年内3次以上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员,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加大行政许可工作力度
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对以下行为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从严审批: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二)对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三)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对利用公路桥梁、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五)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六)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涉路施工完毕后,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各县区要充分发挥公安、武警、消防等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力量的作用,建立健全路警联合联动机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市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安监、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和联合处置,组建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保障队伍,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机械器具准备,定期组织演练,切实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单位职责和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把学习《条例》纳入本县区、本行业“六五”普法计划,坚持长期和系统学习,确保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内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特别是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知识竞赛、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在公路两侧、重要平交道口和站点,以及乡镇驻地、城市广场、货物站等场所,通过悬挂宣传条幅、粉刷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的依法护路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进一步强化公路安全保护资金保障。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各级政府要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制定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推行公路安全保护重点事项挂牌督办制度和公路安全防护问责制度,加大督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增强公路安全保护效能。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指导、监督、督促和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成果。
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条例》,切实履行公路安全保护责任。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确定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县区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公路、发改、经信、公安、国土、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质监、水利、农业、安监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强化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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