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

颁布单位: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文号:聊政发〔2013〕53号
颁布日期:2013-08-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凤凰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引导县(市、区)转方式、调结构,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市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十二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在保证各级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下划税收、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等措施,完善属地化税收征管体制,规范税收征管秩序,有效调动各级科学发展、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更好地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科学合理,简明规范。按照“能放则放”的要求,将按现行体制由市级分享的税收尽可能下划到县(市、区),同时建立统一规范、科学合理的税收分享机制,从体制、制度上防止收入调库、混库等违规行为,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财政收入质量,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分配体制。

2.存量不动,增量调整。合理核定税收上下划基数,在保证原体制各级财政既得利益的前提下,税收增量市县共享。如因收入规模变化对各级财力造成影响,市县财政通过体制补助、专项上解等方式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3.强化激励,促进发展。完善税收增长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县(市、区)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促进各级政府优化投资环境,调整经济结构,尽快做大做强县域经济。

4.合理调控,强化引导。科学调整收入分享范围,合理核定税收增量分成比例,引导各县(市、区)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

二、改革内容及相关政策

(一)科学划分收入分享范围

自2013年起,我市市级保留收入包括:电力生产企业(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聊城发电厂、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营业税,跨市总分机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新华书店、齐鲁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齐鲁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以后新入驻我市的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除上述保留收入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缴纳的收入全部下划县(市、区),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缴库。税收分享比例为:增值税,中央75%、县(市、区)25%;营业税,县(市、区)100%;企业所得税,中央60%、县(市、区)40%;个人所得税,中央60%、县(市、区)40%;地方小税(含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县(市、区)100%。

(二)合理确定收入基数

以2012年决算数确定下划基数,每年年底通过体制结算由县(市、区)定额上解市财政。对县(市、区)截留的市级按原体制分享的收入,市财政通过体制结算予以扣解。

(三)建立税收增量分享机制

1.税收增量省级分享范围及比例。从2013年起,对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收入比核定的2012年收入基数增长部分,省级统一分成15%。其中,耕地占用税2013-2015年省级暂不分成。省级分享的税收,年终由市县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对今后国家新设立或下放的税种,省级将适时进行调整。改革后每年各县(市、区)的增值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税收收入,不得低于核定的基数和上年执行数,且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县(市、区)当年公共财政收入增幅,否则,将按照“就高”原则对其差额进行扣解。

2.税收增量市县级分成比例。市级以2012年下划收入占各县(市、区)税收比重、市级近三年税收收入增长幅度、市级下划企业2012年税收收入及以后年度增长趋势等因素为依据,确定市、县级的税收增量分成比例,其中:市级与东昌府区按50∶50分成,市级与临清市和高唐县均按15∶85分成,市级与阳谷县按17∶83分成,市级与茌平县按19∶81分成,市级与东阿县按45∶55分成,市级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均按30∶70分成(市与两区的增量分成政策自2014年起执行),2013-2015年耕地占用税市级暂不分成。市级分享的税收缴入县(市、区)国库,作为县(市、区)收入,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按新体制由市级分享的财力,不得低于核定的基数和上年执行数,且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县(市、区)人代会通过的当年税收收入预算增幅,否则,将相应扣减该县(市、区)财力。从2013年起,市财政新增财力将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扶持力度,逐步完善奖补结合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县(市、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四)建立税收增长激励机制

1.对财政困难县的补助政策。2013-2015年,对省级因体制改革从财政困难县集中的税收收入,给予全额返还。财政困难县按上年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确定。对省级返还资金,要重点用于培植优势产业、壮大支柱财源、加快园区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同时,对因收入规模增加导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变化而受到影响的县(市、区),市财政将给予适当支持。

2.税收增量返还政策。2013-2015年,对省级分享我市的主体税种和资源财产类地方小税的收入,以市为单位计算比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返还,对省级返还资金由市统筹考虑安排。对已享受省级集中收入全额返还政策的财政困难县,不再重复计算返还。同时,对市级分享县(市、区)的资源财产类地方小税的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15%以上部分,给予全额返还。

3.县域税收增长上台阶奖励政策。2013-2015年,以每5亿元为一个台阶,对税收收入(入地方库部分)规模首次迈上新台阶,且税收收入增幅和税收比重达到一定要求的县,市财政将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待省有关方案出台后由市相应制定。

4.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为进一步减轻市县的出口退税压力,从2013年起,对市县负担的出口退税额比上年增长部分,省级对我市补助比例由25%提高到70%。对省级补助以后的差额部分,市级与县(市、区)按50∶50分担。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财政体制改革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并对我市今后的经济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改革精神和全市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相应理顺和完善县(市、区)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方案要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完善税收征管体制

根据新的财政体制,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理顺征管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调整各税务征管机构的征管范围,合理配置征管力量,挖掘增收潜力,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同时,要切实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严格税收执法,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确保税款按新财政体制规定的入库级次及时足额入库。

(三)加强财政收支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政策,依法规范收入管理,防止和纠正为完成收入任务人为调库、列收列支等空转虚收行为,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可靠。要进一步健全预算管理体系,将公共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等各类政府性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建立公开、透明、规范、完整的预算体制。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从严从紧控制行政成本、“三公”经费等一般性开支,不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牢固树立绩效管理理念,健全规章制度,加快形成“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管理格局,建立健全“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行,具体内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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