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年12月30日烟政办发〔2011〕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为全面落实该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指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或公布前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适时集中统一公布的法制服务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有利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编号。
1.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由起草部门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出具《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由起草部门送本级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经政府领导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到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制登记号,并负责交本级政府办公室编制文号、正式付印。
2.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编制文号之日起5日内,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登记。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事项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政府同意。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时,应当提供编好文号的规范性文件纸质清样2份、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下同)2份、登记申请书1份和电子文本。
部门报送登记的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受理登记之日起5日内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并出具《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3.登记与编号要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并每季度公布一次已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烟台(YT)、芝罘(ZF)、龙口(LK)”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县市区为“D”,乡镇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例如:烟台市政府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YTCR-2012-0010001”;市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应为“YTCR-2012-0030001”。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范性文件由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
(二)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与公布。印发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刊登规范性文件),均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或制定机关,将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于登记编号之日起5日内分别送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
三、其它事项
(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标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二)《规定》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处理。《规定》施行以前出台的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制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未进行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各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和《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下同)等有关材料装订成册,一式7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式2份,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备案审查的其它工作仍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进行。
附件:1.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公布)申请书格式
2.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3.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4.提请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格式
5.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格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公布)申请书格式
《×××》登记申请书
×××字〔×××〕××号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委、办、局)××年××月××日制定的《×××》(×××〔×××〕××号),按照《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附件:1.《×××》纸质清样2份,电子文本
2.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法登府字〔×××〕××号
××(委、办、局):
你单位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形式审查与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准予登记。请你单位在政府领导正式签署后,到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制登记号,交本级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发,并负责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一式7份,和电子文本一并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3
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法登部字〔×××〕××号
××(委、办、局):
你单位报来的《×××》(××〔×××〕×号)及相关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提请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请示格式
关于制定《×××》的请示
×××字〔×××〕××号
××(市、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根据××××,拟制定《×××》,按照《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将《×××(送审稿)》报上。
当否,请批示。
附件:1.《×××(送审稿)》纸质文稿2份,电子文本
2.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2份
3.相关材料
4.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单位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审查告知书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你(你单位)提出的对《××××》的审查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告知如下:
××××××(对申请人提出的对该规范性文件的疑问给予解答)。
(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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