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6-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2]3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枣庄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生态枣庄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整治规范储煤场,创造优美的城乡环境,推进“幸福新枣庄”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谁受益、谁管理,谁污染、谁治理”,明确各区(市)政府和枣庄高新区管委会是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齐抓共管原则。坚持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综合整治,建立长效机制。
(三)统筹兼顾原则。科学处理发展煤炭经济与改善城乡环境的关系,划定煤炭禁储区,规划煤炭储运区,合理布置储煤场地,发展集约经营,最大限度地降低环境污染。
(四)和谐稳妥原则。积极引导,依法规范,妥善解决好综合整治中出现的问题。
三、整治范围、目标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全市储煤场全部纳入综合整治范围,并划定以下区域为煤炭禁储区:
1.国道、省道及旅游主干线两侧2公里内;
2.名胜古迹、旅游景点、水源地周边和出境河流两侧2公里内;
3.城市规划控制区及以外2公里范围内,镇区控制范围内。
禁储区内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煤矿和耗煤大户的储煤场为重点治理范围,其余储煤场为重点清理范围。
(二)整治目标。2012年底前,必须达到以下综合整治目标:
1.禁储区内,除港口码头、铁路货运站、煤矿和耗煤大户的储煤场外,其他全部搬迁或取缔。
2.所有储煤场全面达到综合整治标准。
3.建立起长效保障机制,辖区内杜绝非法经营、违规建设储煤场现象。
(三)整治标准。全市所有储煤场经综合整治后,必须达到以下标准:
1.储煤场建设手续完备,内部管理制度完善。
2.储煤场的场坪、路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路面整洁;周边应当配备高于设计堆高(或堆存煤炭)至少2米的围挡、防风抑尘网等设施,并采取相应的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措施,边界大气颗粒物排放达到《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排放标准》(DB37/1996-2011)要求。有条件的要采用棚式化或密闭贮存。储煤场应当配置车辆清洗专用设施及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露天装卸煤炭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抑尘措施;密闭输送物料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3.搬迁或取缔的原储煤场所要清除存煤,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用作他途的,要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平整场地,恢复地貌。
四、实施步骤
具体工作安排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2年6月)。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根据市政府统一要求和各自实际,制定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方案于6月底以前报市政府备案。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召开综合整治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各项整治任务。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7月至11月)。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实施方案,分类督导,同步推进。各区(市)、枣庄高新区要综合考虑交通条件、城乡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规划煤炭储运区,研究建设煤炭储备配送基地和物流中心,引导鼓励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散户集中储运。储煤场所属企业要按照整治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生态枣庄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各区(市)和枣庄高新区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考核。
五、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配合各区(市)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依法严格管理国道、省道及旅游主干线的运煤车辆。
2.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各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储煤场整治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区(市),提请市政府行政问责。
3.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各区(市)按有关政策做好储煤场用地的处置工作,停止禁储区内储煤场用地审批。
4.市交通运输局:依法严格管理国道、省道及旅游主干线的运煤车辆,严禁未采取必要措施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从事煤炭运输。
5.市水利渔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源地周边及出境河流两侧2公里内储煤场的综合整治工作。
6.市旅服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景点周边2公里内储煤场的综合整治工作。
7.市环保局:依法检查储煤场环评和环保达标情况,对环保不达标的依法处理,停止禁储区内储煤场环评审批。
8.市信访局:依法做好储煤场综合整治过程中的信访稳定工作,维护有关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9.市城市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
10.市煤炭局:贯彻国家煤炭产业政策,负责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11.市工商局:依法加强煤炭经营企业的工商登记管理。
12.市质监局:对储运区内储煤场煤炭产品质量和质检设施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停止禁储区储煤场计量和质检设施认证。
13.市国税局:对清理整治储煤场所属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国税税收处理。
14.市地税局:对清理整治储煤场所属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进行地税税收处理。
15.枣庄供电公司:对禁储区内不按规定期限搬迁的储煤场依法停止供电,解除供电合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生态枣庄建设领导小组统筹领导下,市里成立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并逐级签订责任状,层层抓好落实。
(二)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各级要健全完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拒不执行、干扰或抗拒综合整治工作的,要依法吊销有关证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三)强化舆论宣传。各级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张贴、悬挂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义、目标、标准和相关政策。各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及时报道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推动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调度督导。各级要建立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调度和督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督促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确保全市储煤场综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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