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修订印发《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第214号)

晋建城字[2011]214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切实提高城市驻地单位、居住小区和主次干道等重要部位的园林绿化建设与管养水平,我厅于去年研究制定并印发了《山西省城市园林单位、园林社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经过一年的试行,结合实际评审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原《山西省城市园林单位、园林社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同时作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办法》,提高对创建省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各县(市)创建和积极性。

二、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层层落实责任,分步组织实施,推进创建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

三、各设区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要坚持“以评促建,确保质量,宁缺勿滥”的工作原则,加强对申报单位的检查和指导,切实做好初审和上报工作。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

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市区道路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园林道路,是创建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根据国家级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和我省园林城市(县城)创建工作的要求,在全省开展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园林道路创建活动,并制定《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申报范围

全省设市城市和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单位、各个居住区、各条投入运行的道路均可申报。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园林道路分为县(市、区)、市、省三级。

二、申报条件

(一)制定了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的创建方案,并已组织实施;

(二)已经创建成为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并已考核命名;

(三)对照创建考核标准,组织自检并已达到标准要求的;

(四)居住区建设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

(五)城市道路建设养管要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城市道路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要求;

(六)近三年来,无砍伐树木、侵占绿地现象;或无媒体曝光现象;

(七)县(市、区)、市级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园林道路的申报条件,可参照省级标准自行制定。

三、申报时间

山西省城市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实行年度申报与考核。申报时间为当年的6月份,考核时间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适时组织。

四、申报程序

(一)县(市、区)的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由县(市、区)园林(建设)主管部门推荐,设区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考核;

(二)设区城市的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由设区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考核。

五、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表》;

(二)各申报单位、居住区和道路管理养护单位自查结果的报告;

(三)单位(小区、道路)绿化规划总图及实施情况说明;

(四)县级、市级园林单位(小区、道路)的命名文件及相关材料;

(五)县(市、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附专家组初审意见及打分表)。

六、考核程序

(一)我厅接到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及建议;

(二)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进行整改后,将整改报告(附整改后图片)报我厅,由省园林单位(小区、道路)评委会组织评审;

(三)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由我厅命名。

(四)被命名的园林单位、园林小区,我厅只命名不授牌,各设区市园林主管部门可按全省设计的统一样式制作并授牌;园林道路按照相关要求,设置实地标示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实行复查制,自公布命名起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称号,复查不合格的,或期间接到举报有重大破坏绿化成果事件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具体复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安排。

附件1:山西省园林单位考核标准;

附件2:山西省园林小区考核标准;

附件3:山西省园林道路考核标准;

附件4: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申报表

附件5:山西省园林单位、园林小区和园林道路授牌及设置标牌的有关规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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