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教育厅 | 文号:川教〔2009〕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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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的通知
川教〔2009〕75号
各市、州教育局,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以下简称《原则意见》)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原则意见》精神。教育部新颁发的《原则意见》对新时期中等职业学校制定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的基本内容与时间安排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是近年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成果的科学总结,是指导新一轮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和学校一定要认真组织干部和教职员工学习《原则意见》,领会精神,严格执行,确保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
二、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管理。教学计划是指导和管理学校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原则意见》,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及时制(修)定实施性教学计划,加强执行过程的指导管理、督导检查,规范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我厅将对各地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的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并纳入重点学校和重点专业建设的检查评估。
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职业教育教研队伍建设,确定专人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学指导,组织开展多种有效的教学科研活动,促进学校提高教学质量。
三、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原则意见》要求、市场需求、行业发展,认真制(修)定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暑期开展全员培训。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加强实施性教学计划执行过程的监控,克服随意性现象,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学校对实施性教学计划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学校制(修)定的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要上报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市、县(区)属学校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省属学校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我厅备案。
我省2009年秋季新学年起停止执行2000年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各地和学校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附件: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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