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3〕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3日

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doc

广元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工作,建立考核奖惩机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惩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第三条奖惩原则。

(一)表彰奖励。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前三名给予资金奖励;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的市级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前三名给予资金奖励;对未突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且全面完成目标任务考核未进入前三名的其他县区政府、市级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单位分别给予适度资金奖励;综合目标考核合格的县区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予以通报表扬。

(二)惩处。按照《广元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广府发[2004]22号)、《广元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经营性事故或综合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县区政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以及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和一票否决等。

第四条表彰形式。

市政府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予以表彰,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颁发奖牌,对受表彰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五条奖励标准。

(一)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先进奖,县区及部门第一名奖金10万元、第二名奖金8万元、第三名奖金6万元;

(二)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奖,奖金2-5万元。

第六条评定程序。

根据《广元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广府办发〔2007〕20号)相关规定,由市安委会提交参评单位安全生产年终考评意见,确定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合格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工作由市安委会统一领导,市安办具体负责,与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同时进行。

第八条安全生产奖惩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凡谎报瞒报事故、弄虚作假骗取表彰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奖励和撤消荣誉称号,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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