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州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4〕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州政府组织对州级原有的373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归并、下放、取缔。经十届州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44项,现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化思想认识
各县市、州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清理、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公平竞争或者其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审批事项,逐步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运行机制、科学合理的审批管理机制和严密完善的审批监督制约机制,对推进行政审批法制化、规范化,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打造务实高效的政务环境,创造一流的投资发展环境,为凉山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二、严守法律底线
(一)凡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有部门规章)阻碍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被取缔的行政审批事项,任何机关一律不得再以行政审批的管理形式执行。
(二)全州暂停执行各类行政年检年审,待国家相关新的法律规定出台后再按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
(三)因不符合行政许可特征、不具有独立审批等原因被归并、暂停、转移处理的行政管理事项,任何机关不得以本次清理取缔为由行政不作为。各执法主体要转变执法方式,以检查抽查、行政告知、行政指导、责令整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其他执法手段和执法方式实现社会管理职能。
(四)上级机关下放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处理意见,一律由本级对应部门直接承接受理,在上级委托下放新的决定出台之前不得再转由下级政府及其部门行使。
(五)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行政审批一律不得收取费用(包括工本费、检测费),以部委文件依据收取费用要及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得到国家法定机关确认,逾期则不能作为行政性收费和审批的执法依据。本次行政审批清理后的行政机关各类行政收费一律经过上级人民政府报备审查后执行。
(六)对确认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请相关执法主体与政务服务机构本着简化办事程序原则再造工作流程后,一律通过网上公开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严禁借行政审批吃拿卡要,推诿塞责。
三、严格督查问责
由州监察部门牵头,定期组织州法制办、州编办、州政务中心、州审计局、州统计局等监督部门抽查行政审批执法绩效,对擅自设置行政许可、未经备案审查公布的行政审批收费、不依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运行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其他执法缺位、越位、不作为执法情形,经有权机关立案查处,视其情节对不作为机关重新核定执法编制,并对责任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等问责,确保本轮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凉山州州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44项)
2.凉山州州本级其他处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项)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附件1
凉山州州本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44项)
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州发展改革委
1
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许可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建、扩建)节能评估和审查
州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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