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2〕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实施和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不断加强,我州农民负担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大幅减少,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但在一些地方也存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不到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规范等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2〕40号),切实加强全州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经州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加强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涉农收费为重点,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手段,把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强农村社会管理、落实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把农民负担监管领域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公共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延伸,进一步创新监管思路、拓展监管范围、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新形势下的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坚决纠正违反政策规定加重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确保农民负担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标准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收取,严禁向农民“搭车”收费或摊派各种费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婚姻登记、生猪屠宰等领域乱收费的重点监督,深入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切实解决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

1.农村义务教育领域。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要坚持学生自愿征订教辅资料的原则,不得突破“一教一辅”。突出学生食堂的公益性,采取学校后勤大宗物资集中招标采购等方式合理控制饭菜价格,不得按学期或年度向就餐学生收取餐费。严禁以赞助、捐助的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教师工资和活动经费。

2.农村计划生育和婚姻登记领域。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民,除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外,严禁收取其它费用。农民婚姻登记除收取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它费用。

3.农村建房领域。农村居民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批准,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民,除收取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外,严禁收取其它费用。

4.农村政策落实和农业生产领域。对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任何部门和组织不得抵扣和代缴其它费用,不得“搭车”收费或配售商品。对生猪养殖户,严禁在屠宰环节多收乱收费用,阉割、消毒等经营性服务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严格执行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制度,不得突破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要在总结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三、规范实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基本原则,准确界定适用范围,合理确定限额标准,严格规范议事程序。

1.准确界定议事范围。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禁止将农村中小学校舍修建、通乡通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等应由公共财政承担的村级公益性项目,以及举债兴办的村级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2.严格执行限额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从2013年起,我州各县市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得超过40元。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男18—60岁,女18—55岁)每年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需由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折资工日数不得超过7个,每个标准工日工价格不得超过30元。要防止以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不需农民投工或农民投工难以完成的,不得筹劳;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按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不得超过限额标准。

3.严格规范议事程序。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和筹资筹劳具体数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复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和纳入财政奖补范围,并在“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上登记。各县市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严格政策把关,加强监督检查,禁止乡镇统筹使用、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的行为。

4.建立健全奖补制度。要加强部门配合,全面推进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加大奖补力度,完善奖补办法,规范奖补流程,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减轻农民负担,关键是加强源头监控,严格审核把关,建立健全集政策项目把关、公开公示、责任追究等系统化的长效机制,严防农民负担反复反弹,推进农民负担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和常态化。

1.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有关部门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会签,防止出台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

2.全面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核制度。对各有关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应由政府投入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不得向农民和村级组织摊派;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审核,防止向村级组织和农民转嫁负担。建立农民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机制,提高农民民主议事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向村级组织收费审核制度,通过乡(镇)审核把关,防止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建设和服务费用、部门经费转由村级组织承担,防止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费用,防止村级组织通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或采取罚款、违规收取押金或违约金、扣发各种补助补贴等方式管理村务,强迫农民履行义务。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监管,深入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问题,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3.全面推行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各县市要及时将省印制的《乡镇主要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下发到每个乡(镇),并结合实际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提高收费透明度,确保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4.落实农民权益义务监督卡制度。在全省统一格式的基础上,结合政策变化,调整充实内容,设立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5.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村级组织摊派发行报刊、图书和音像制品等出版物,逐步加大主要党报党刊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的力度。

6.严格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政策规定,加重农民负担或影响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的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7.加强制度落实检查。各县市要根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农民负担重点领域专项治理,切实防止行业性、区域性农民负担反弹。对农民反映突出的、带有行业共性的问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切实解决本系统、本部门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对发生涉农负担群体性案(事)件、严重违规违纪的县市,要开展农民负担综合治理,督促制订治理方案,排查突出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五、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落实情况、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情况、涉农收费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开展情况等开展年度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跟踪督办。

1.大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大对涉及农民筹资筹劳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及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同时,畅通农民负担信访渠道,加强综合协调,推动解决信访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

2.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抵扣、截留、挪用、套取国家强农惠农富农资金,超范围超标准筹资筹劳、乡镇统筹使用或县级集中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以及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向农民、村级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等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3.强化督促检查和整改。切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违规收取的款项,要坚决予以退还;对违规出台的收费文件和项目,要坚决撤销;对违规使用的农民劳务,按当地工价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各部门要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实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保持减轻农民负担的高压态势,绝不能因为农业税的取消而思想麻痹,绝不能因为农民收入增加和农民负担水平下降而工作松懈。要建立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农民负担监管机构,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监管工作格局。要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对基层干部的宣传培训力度,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解决统筹城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演变成趋势性、全局性问题。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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