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四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2013年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四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2013年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部门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四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2013年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省本级行政许可项目清单的决定》(川府发〔2014〕4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要求,我市编制了《市级部门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四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2013年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要求逐项制定实施办法和审批流程,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市级部门承接省政府2014年第四批下放的行政审批
项目和2013年下放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承接实施部门备注
1除国家核准的,不跨区域的,高速公路、普通国道外的公路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川府发〔2014〕49号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第1-16项
2除国家核准的,不跨区域的,非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3除国家核准的,不跨区域的,千吨级以下通航建筑物项目
4省内河流上不跨市(州)大中型水库项目
5不涉及跨市(州)河流、不涉及跨市(州)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其他大中型水事工程项目
6分散接入风电站项目
7除燃煤热电以外的其余热电项目
8单片开发面积5平方公里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开发项目
9城市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项目
10非跨市(州)日调水20万吨及以上的城市供水项目
11非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不含跨市州项目)
12不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污水处理(不含污水污泥)项目
13不需省协调资金及平衡外部条件的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
14符合规划的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保护区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
15主题公园以外的娱乐项目
16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体育等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17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市文体广局川府发〔2014〕49号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第17-18项
18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19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市工商局川府发〔2014〕49号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第20项
20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川府发〔2014〕49号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第21项
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环境保护局川府发〔2014〕49号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第22项
此项为2011年省保留项目第341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现省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内容为:
(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有引水工程的除外)、尾矿库项目。
(二)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以下项目:
1.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300张床位以下且不涉及传染病区的医院;
2.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5000吨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3.批发(零售)市场、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外)、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
4.110kv输变电工程;
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利类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位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下)项目。
(四)核技术利用项目。
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2.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
3.使用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五)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非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实施主体: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和具备行政审批所要求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除环境保护部明确规定应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具备行政审批所要求的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行政审批要求的环境监管能力,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市环境保护局川府发〔2014〕49号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第23项
此项为2011年省保留项目第342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现省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内容为:
(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5亿元及以下)的公路、市政道路、市政管网、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有引水工程的除外)、尾矿库项目。
(二)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地区的以下项目:
1.学校、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300张床位以下且不涉及传染病区的医院;
2.生活垃圾集中转运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日处理5000吨及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
3.批发(零售)市场、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除外)、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
4.110kv输变电工程;
5.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水利类项目。
(三)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位于已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业园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下(副省级城市总投资在3亿元及以下)项目。
(四)核技术利用项目。
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2.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
3.使用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五)环境保护部审批权限外,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竣工验收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非辐射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竣工验收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实施主体: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和具备行政审批所要求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除环境保护部明确规定应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审批外,具备行政审批所要求的环境监管能力的扩权试点县(市)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
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具备行政审批要求的环境监管能力,由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3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市环境保护局川府发〔2014〕49号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第24项此项为2011年省保留项目第349项“辐射安全性许可”。现省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内容为:
1.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2.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
3.使用放射性物质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24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川府发〔2014〕49号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第25项
此项为2011年省保留项目第204项“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现省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具体内容为:
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下放层级(事项)下放到市(州)、县(市、区)审批。凡省发展改革委明确下放市(州)、县(市、区)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一并随层级关系下放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对于存在跨区域污染和跨区域的项目,建议省发展改革委不下放审批权。
25燃气经营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川府发〔2014〕49号部分下放管理层级第26号
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新设项目。
将下列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的管道燃气经营许可下放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审批:
1.在各设区城市规划区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2.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市)城市规划区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3.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跨市(州)行政区域、外资投资(控股)、新型燃气或需省统筹平衡协调资源等建设条件的经营企业仍由省级审批。
26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川府发〔2014〕49号下放管理层级第1项
国发〔2010〕21号下放第66项(补报)
27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川府发〔2014〕49号下放管理层级第2项
国发〔2012〕52号下放项目第102项
28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许可市公安局川府发〔2014〕49号下放管理层级第3项补报项目
29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市质监局承接后下放区县
川府发〔2013〕24号下放管理层级第17项
30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局承接后下方区县川办发〔2013〕60号下放管理层级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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