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无证经营餐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无证经营餐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无证经营餐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3]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无证经营餐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8日
泸州市无证经营餐饮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目前,我市餐饮服务业无证经营问题突出,不仅严重扰乱了餐饮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置社会公共利益于危险状态。为彻底解决餐饮业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引导餐饮行业健康发展,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管手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诚信守法水平,促进我市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总体要求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疏堵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规范一批、转行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组织开展以“无增量、减存量”为目标的无证经营餐饮专项整治行动,使无证经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组织部署阶段(2013年5月15日—6月15日)
通过主流媒体宣传无证经营餐饮的社会危害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知识等,增强餐饮服务经营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动员广大群众投身到整治工作中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区县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整治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对象,召开无证经营业主宣传动员会,完成无证经营餐饮整治安排部署工作。
(二)监督检查、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6月16日—11月3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市无证经营餐饮整治工作领导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规范一批、转行一批、取缔一批”的工作思路,开展集中整治和联合执法检查,坚绝取缔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确保我市无证经营餐饮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三)巩固提升、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2月1日—12月30日)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自身职责,制定改进和加强有关工作的措施,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监管责任制度,通过日常监管措施持续巩固清理整治效果,防止无证经营现象反弹,切实提高餐饮行业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职责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监管,并及时向工商部门通报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对申请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但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进行指导规范,督促其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的,责令关闭;对经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从事餐饮服务的,牵头组织工商等部门进行查处取缔。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配合前置许可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对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三)公安部门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保障,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无证无照餐饮经营单位开展消防检查,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查处违法行为。
(四)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检查,协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医疗机构为无证经营餐饮提供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环保部门负责检查、督促、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环境保护行为;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排放噪声、油烟、餐厨垃圾(排入水体的)等废弃物污染环境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牵头组织查处。
(六)建设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予以甄别,并结合城市建设,研究指导餐饮行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餐饮集中经营布局等问题,依法查处违反《规划法》的建设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的监管。
(七)城管部门负责对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乱摆、乱设饮食摊点及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违规排放餐厨垃圾(排入水体的除外)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检查,协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学校为无证经营餐饮提供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
(九)旅游部门负责加强对A级旅游景区内及星级宾馆、饭店的餐饮经营的管理,协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景点、旅游接待单位、旅行社为无证无照经营餐饮提供场所、介绍客源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站点(包括高等级公路旁服务区)内的餐饮经营的管理,协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交通运输站点为无证无照餐饮经营提供场所、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行为进行查处,为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提供交通保障。
(十一)国资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租赁国资监管部门管理的房产进行餐饮服务的管理,协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租赁国资监管部门管理的房产进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查处。
(十二)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殡仪服务、精神病医疗机构食堂等食品安全的管理和检查,协助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对殡仪服务机构、精神病医疗机构为无证经营餐饮提供场所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无证经营餐饮查处取缔工作中失业且无生活来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予以救济。
(十三)人社部门负责对在无证经营餐饮查处取缔工作被取缔的餐饮业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其再就业。
(十四)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无证经营餐饮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无证无照餐饮清理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区县人民政府成立无证经营餐饮整治工作领导组,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对在无证经营餐饮查处取缔工作中愿意配合整改,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改造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予以补助。认真协调解决查处餐饮服务行业无证经营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统筹调配力量,落实整治工作任务和责任,切实将查处无证经营工作抓实抓出成效。同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针对工作方案和工作任务深入动员,进行细化分解,明确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二)强化宣传,广泛发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发动,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经营户守法经营,使无证无照经营属于非法行为的意识深入人心。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无证无照餐饮经营行为,要适时组织媒体进行曝光。要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健全和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监督餐饮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打造诚信经营、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
(三)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查处取缔工作中,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坚持依法行政;要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避免引发群体事件。
(四)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五)完善措施,构建长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建立和完善预警发现机制、及时打击机制,以增强整治工作实效。要强化整治后复查和全面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共建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信息反馈和相关通报工作,掌握工作动态,形成工作合力。研究分析各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特点和规律,以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打击查处力度,推动清理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始终要把长效机制建设作为重要目标,完善体系,标本兼治。
(六)加强督查,责任追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开展督查与评估。对清理整治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区县和部门,市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执法不到位,不作为或乱作为,整治后仍存在多处无证照经营行为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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