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泸市府办函[2015]139号
颁布日期:2015-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5]1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办函〔2015〕107号)精神,为进一步抓好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修改、报送时间过长,文件审核、报批环节效率不高,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不彻底,督促检查不力等问题,确保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加快落地见效,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事项

(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办理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只需作一般性修改的文件,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会签后的文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但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文件,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牵头起草部门须在会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会签工作并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跟踪传批。

(二)以部门名义发文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办理要求。一般须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须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印发。发文须符合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重要敏感事项印发前,应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凡与市政府决策部署和总体要求不一致的不得印发。

(三)部门间会签文件的办理要求。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拟印发文件,只需作文字修改的,部门间会签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重大修改意见需要协调的,会签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应明确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批;拟以部门名义印发或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会签时有关部门如有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协调会商,力求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会签部门未按时会签的,视为无不同意见,牵头起草部门按要求做好相应记录和说明。

二、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事项的主动公开和解读

(一)及时网上公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于文件印发当日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以部门名义印发和联合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原则上于文件印发当日在有关政府网站公开。

(二)加强政策解读。各部门凡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文件等,坚持“谁起草、谁解读、谁负责”原则,由起草部门负责解读。各部门在报送拟制文稿时,要一并报送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按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程序送审。

三、加强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事项的跟踪督查

(一)强化督促推动。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由分管副市长统筹协调、牵头推进,分工秘书长负责督促牵头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单位)抓好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单位)负责对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和常务会议上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进行跟踪督办、逐一落实。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是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得到及时贯彻落实。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情况纳入部门绩效管理。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加大督促检查考核力度,将有关情况计入工作台账,作为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对办理不力严重影响工作的要及时予以通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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