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支持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14]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推动城市资源向农村地区有序流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加快农民向城镇居民、产业工人、三产经营者和从业者转变,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5年,全市城市工商资本投资种养业新增30亿元以上(其中东坡区6亿元、仁寿县14.5亿元、彭山县6亿元、洪雅县1.5亿元、丹棱县0.8亿元、青神县1.2亿元),适度规模经营土地10万亩以上。2015—2017年,全市城市工商资本投资种养业新增80亿元以上(其中东坡区15亿元、仁寿县40亿元、彭山县15亿元、洪雅县5亿元、丹棱县2亿元、青神县3亿元),适度规模经营土地达20万亩以上。

二、保障发展要素

(一)保障土地。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推广土地流转服务公司模式,在条件具备的乡镇开展土地信托流转。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参与“下乡”工商企业经营。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要求,依法为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包括生产设施、配套设施等)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同时,做好备案工作,严格控制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在眉山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眉山天府花海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和四川省现代粮食产业仁寿示范园区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货币化补偿退出机制,按照园区内建设用地总量平衡的原则,保障农业观光旅游发展建设用地指标。

(二)保障金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下乡”工商企业发展的种养业项目实施支农再贷款定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种养业项目创建市级支农再贷款示范基地。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加大对“下乡”工商企业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培育。以农村助农取款点为基础,全面开展农村新型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金融生态示范区县创建为主要抓手,积极推进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提升对“下乡”工商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依法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等抵押贷款,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证和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订单等质押贷款。继续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开发符合企业化经营种养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信贷模式。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下乡”工商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并在担保条件和担保费用上给予优惠。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新增枇杷、蔬菜、茶叶、水产等地方特色品种农业保险,构建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

(三)保障财政扶持。整合打捆支农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有效使用农业项目资金,引导和集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发展。优先在“下乡”工商企业发展的种养业项目开展高标准农田和土地整理以及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基地建设。按照相关规定,市财政对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下乡”工商企业,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予以贴息;对参加省级以上展会的“下乡”工商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展位费用补贴。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区县和市级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资金。区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建立“贴利息、贴保险费、贴担保费”和“风险补偿基金”的机制,降低“下乡”工商资本风险。

(四)保障技术创新。鼓励“下乡”工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对新获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下乡”工商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联盟、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技术研究院等市级以上技术研发机构的,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下乡”工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和区域品牌标记,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按照相关规定,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新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个,对新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个,对新获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个。

(五)保障人才培养。为“下乡”工商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整合培训资源,将科技入户、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阳光培训等项目统筹安排,培养职业经理人、技术工人和农业产业工人,为“下乡”工商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对发展突出的“下乡”工商企业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从中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激发创业热情。

三、规范准入制度

(一)落实准入制度。制定引导工商资本进入的农业鼓励类产业项目目录。制定土地流转指导办法,建立审查制度。由乡镇土地流转机构会同县上相关职能机构,对投资企业的信誉度、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经营管理能力和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对实施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项目的预期效益及经营风险进行审查。建立合同备案制度。土地发包方要将土地流转合同在乡镇土地流转机构备案。2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合同要报县(区)级土地流转机构备案;1000亩以上的土地流转合同要报市级土地流转机构备案。

(二)落实监管制度。对企业利用土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防止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对“下乡”工商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流通等生产销售渠道做好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安全。督促规模种养企业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好污染治理监管工作,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三)落实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以土地流转租金为基数,在签订流转合同时,投资企业向土地流转机构交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和耕地复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作为企业无力支付农民土地租金或农业务工者工资时解决遗留问题的备用资金。耕地复垦保证金作为业主租期满后无新业主入驻时的耕地复耕费用。

四、优化发展环境

(一)完善招商引资机制。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充分发挥园区招商引资的主平台作用,策划、包装一批现代农业种养业项目,通过项目推介会、专题招商会等形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区县分别制定农业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

(二)完善软环境保障机制。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下乡”工商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加强农产品生产信息采集,为“下乡”工商企业科学组织生产提供信息指导。扶持发展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下乡”工商企业提供产前、产后配套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下乡”工商企业,优先申报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建立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发展。各区县依托乡镇农业服务部门做好“下乡”工商企业建档登记工作。将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下乡”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级相关单位、部门的专项目标考核,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情况。

(三)完善沟通协调服务机制。切实做好“下乡”工商企业与当地农村群众的沟通协调工作,处理好企业发展、环境保护、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关系。针对“下乡”工商企业实际,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排查化解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与农民产生的矛盾纠纷,做好劳资纠纷事件的防控、处置工作。

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责任分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附件

关于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

现代种养业责任分工

项目序号工作任务牵头单位责任单位

一、总体

工作目标12015年,全市城市工商资本投资种养业新增30亿元以上(其中东坡区6亿元、仁寿县14.5亿元、彭山县6亿元、洪雅县1.5亿元、丹棱县0.8亿元、青神县1.2亿元)。2015-2017年,全市城市工商资本投资种养业新增80亿元以上(其中东坡区15亿元、仁寿县40亿元、彭山县15亿元、洪雅县5亿元、丹棱县2亿元、青神县3亿元)。市委农工委各区县

22015年,适度规模经营土地10万亩以上。2015-2017年,适度规模经营土地达20万亩以上。市农业局各区县

二、保障

发展要素1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创新土地流转方式,推广土地流转服务公司模式,在条件具备的乡镇开展土地信托流转。市农业局

2依法为规模种养企业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在岷江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眉山天府花海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和四川省现代粮食产业仁寿示范园区探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货币化补偿退出机制,按照园区内建设用地总量平衡的原则,保障农业观光旅游发展建设用地指标。市国土局

三、保障

发展要素3对符合条件的“下乡”工商企业发展的种养业项目实施支农再贷款定向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种养业项目创建市级支农再贷款示范基地。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办行制度,加大对“下乡”工商企业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培育。全面开展农村新型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对“下乡”工商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人行眉山市分行

4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等抵押贷款,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证和应收账款、股权、仓单、订单等质押贷款。继续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开发符合企业化经营种养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信贷模式。市金融办人行眉山市分行、眉山银监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

5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下乡”工商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并在担保条件和担保费用上给予优惠。市农业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6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新增枇杷、蔬菜、茶叶、水产等地方特色品种农业保险,构建现代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市政府金融办市财险公司

7整合打捆支农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有效使用农业项目资金,引导和集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发展。优先在“下乡”工商企业发展的种养业项目开展高标准农田和土地整理以及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等基地建设。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

8市财政对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下乡”工商企业,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予以贴息;对参加省级以上展会的“下乡”工商企业,给予不超过20%的展位费用补贴。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根据区县和市级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补助资金。区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建立“贴利息、贴保险费、贴担保费”和“风险补偿基金”的机制,降低“下乡”工商资本风险。市财政局

二、保障

发展要素9鼓励“下乡”工商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研发机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人才办

10支持“下乡”工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和区域品牌标记,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眉山质监局、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11为“下乡”工商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大学毕业生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12整合培训资源,将科技入户、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阳光培训等项目统筹安排,培养职业经理人、技术工人和农业产业工人。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

13对发展突出的“下乡”工商企业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从中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激发创业热情。市人才办

四、规范

准入制度1制定引导工商资本进入的农业鼓励类产业项目目录。市委农工委

2制定土地流转指导办法,建立审查制度。市农业局

3对企业利用土地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防止企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

4对“下乡”工商企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流通等生产销售渠道做好监管工作,确保农产品安全。市农业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眉山质监局、

市工商局

5督促规模种养企业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做好污染治理监管工作,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市环境保护局

6建立完善风险防范机制,以土地流转租金为基数,在签订流转合同时,投资企业向土地流转机构交纳一定比例的风险保证金和耕地复垦保证金。市农业局

五、优化

发展环境1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充分发挥园区招商引资的主平台作用,策划、包装一批现代农业种养业项目,通过项目推介会、专题招商会等形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市投促局

2区县制定农业鼓励类产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各区县

3将鼓励和引导工商企业“下乡”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市级相关单位、部门的专项目标考核,加强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度情况。市目标绩效办市委督查室、

市政府督查室、

市委农工委

4全面清理、取消涉及“下乡”工商企业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农工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5加强农产品生产信息采集,为“下乡”工商企业科学组织生产提供信息指导。扶持发展各类专业化服务组织,为“下乡”工商企业提供产前、产后配套服务。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市水产局

6对具备条件的“下乡”工商企业,优先申报为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委农工委

7建立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联系制度,帮助企业发展。各区县依托乡镇农业服务部门做好“下乡”工商企业建档登记工作。各区县

8切实做好“下乡”工商企业与当地农村群众的沟通协调工作,处理好企业发展、环境保护、维护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关系。针对“下乡”工商企业实际,制定工作预案,及时排查化解企业在建设生产过程中与农民产生的矛盾纠纷,做好劳资纠纷事件的防控、处置工作。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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