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修订)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眉府办综〔2010〕31号 |
|---|---|
| 颁布日期:2010-05-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修订)的通知
眉府办综〔2010〕31号
各科、室、处、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修订)已经办公室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市政府办公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相关责任人按“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对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和公开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确定。政府信息主要选择眉山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档案文件等方式予以公开。
第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对信息公开前的审查工作,由信息主办科室负责承办。其中政府文件公开审查工作随文件审签程序一并进行;其他政府信息由主办科室填写《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非文件类政府信息拟公开审查表》,并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建议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涉及政府全面工作或重大工作的,需报秘书长审查后送市长审批。需公开的政府文件(信息),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其中政府文件由秘书一科在文件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电子档刻录成光盘,通知市信息化办派人签字领取;政府工作信息由信息技术科在信息形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电子档刻录成光盘,通知市信息化办派人签字领取。市信息化办1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信息主办科室提出拟公开信息意见时,应明确提出“予以公开”、“不予公开”、“部分公开”、“暂缓公开”等具体意见。如不能确定是否公开,则由主办科室提出具体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批,送市国家保密局审查后确定。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信息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科室日常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